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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朝刑初字第00646号
2008-04-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6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东,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泾川县,小学文化,甘肃省泾川县泾明乡山底下村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006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东东,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泾川县,小学文化,甘肃省泾川县泾明乡山底下村农民,住(略);因涉嫌抢劫于2006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东东犯抢劫罪,于2007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俊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东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听听劳动合同法案例。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张东东在本区安慧里2区8楼南侧,持刀对途径此地的倪妮(女,时年24岁)进行威胁,抢得倪的人民币600余元。后被告人张东东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东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倪妮的陈述、证人薛小虎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东东以暴力相威胁,劫取公民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东东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东东当庭自愿认罪,故对其所犯抢劫罪酌予从轻处罚。依法追缴被告人张东东的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东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10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缴纳。合同法最新案例。)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东东人民币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倪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万 钧 人民陪审员 张燕琴 人民陪审员 吕贺芬 二○○七 年 三 月 七 日 书 记 员 刘媛媛 2008-04-07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分享到: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