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答案】 (1)“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可以获得通过。根据规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回购股票”的提案可以获得通过。根据规定,“回购股票”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的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本题中,甲公司于A企业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A企业属于关联股东,因此A企业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应当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4)股东大会的表决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案例3】 2006年5月,甲国有企业拟利用美国乙公司的投资将其全资拥有的丙国有独资公司(下称丙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企业在与乙公司协商后,拟订的改组方案中有关要点如下: (1)改组前的丙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甲企业拟将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款为450万美元;乙公司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后半年内向甲企业支付250万美元,余款在2年内付清。 (2)丙公司改组后注册资本增加至1200万美元,投资总额拟为3300万美元。甲企业与乙公司分别按照40%和60%的股权比例以现金向丙公司增资。 (3)美国乙公司当年由于并购,使其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35%,于是按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向省商务部门和省工商局报告。 (4)改组后,丙公司的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期满后,丙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甲企业所有。在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之前,丙公司的收益按甲企业20%、乙公司80%的比例进行分配。乙公司投资回收完毕后,甲企业与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改组过程中,美国乙公司的报告义务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乙公司向甲企业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以转让方式进行改组的,外国投资者一般应在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总价款的60%以上,其余价款应当依法提供担保,在1年内付清。 (2)首先,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安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3600万美元之间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其次,改组后的丙公司向境外借款的安排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 (3)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应当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并且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向商务部和国家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4)改组后的丙公司的收益分配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只能按照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外国投资者不能提前回收投资。
【案例4】 2005年4月1日,美国的甲公司和境内的乙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乙公司将自己6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并依法变更为中外投资经营企业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公司签订的合营合同、章程、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 (2)甲公司收购乙公司60%股权的价款为1200万美元。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600万美元,其余价款在2年内付清。 (3)丙公司成立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000万美元增加至3000万美元,增资部分双方分期缴付,甲公司应当自丙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第一期出资80万美元。 (4)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拟定为万美元。 (5)丙公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股东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合营企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合营企业的监督机构。其中,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甲公司委派3名,乙公司委派2名。合资企业的董事长由甲公司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公司委派。 (6)丙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彩扩、洗像。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测算:甲公司在中国彩扩、洗像行业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1%,本次并购完成后,甲公司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将达到30%。 要求: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投资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是否应约定合营期限?并说明理由。 (7)根据甲公司的市场占有率数据,甲公司在并购中应履行何种义务?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丙公司继承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由并购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2)甲公司股权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价款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价款,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甲公司缴付第一期出资的数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分期缴付出资时,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在本题中,甲公司第一期出资额应不低于90万美元(1000×60%×15%)。 (4)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5)丙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应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并且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营企业无须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 (6)丙公司在合营合同中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根据规定,服务性行业(包括彩扩、洗像)应当在合营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 (7)甲公司应当就该情形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当就所涉情形向国家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①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②一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③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④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并且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向商务部和国家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 【案例5】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1998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82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B企业以其拥有的金刚石生产线折股认购70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1200万股。2001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A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万股。 (2)2002年2月1日,A公司与B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A公司因使用B企业所有的金刚石的5项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2002年4月1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项关联交易经出席该次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万股股权的98%获得通过。 (3)2002年11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股份680万股转让给了宏达公司,从而使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份达到800万股。直到同年11月15日,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4)2002年10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定。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控股股东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 (5)为A公司出具2004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4年3月 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A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4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A公司2002年4月1日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有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3)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和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陈某、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市公司中,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须达公司股份总额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在本题中,A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万股,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7.88%,符合规定。 (2)A公司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有不当之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在本题中,A公司因使用关联股东B企业所有的专利而向B企业每年支付使用费500万元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因此在股东大会中关联股东B企业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000万股不得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3)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本题中,B企业持有A公司股份的时间已超过了3年,故转让A公司股份符合法律规定。宏达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所持股份情况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持有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额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日内向该公司报告,宏达公司持有A公司发行股份达6.06%,应当向A公司报告。 (4)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首先,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6】 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A公司未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支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D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案例7】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 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7答案】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8】 2003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 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2)甲公司向丁公司转让已抵押的机床,甲、丁订立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中止履行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4)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为什么? 【案例8答案】 (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留置权。 (2)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在本题中,甲公司已通知丙公司转让机床的情况,同时也已向丁公司说明该机床已抵押的事实,因此甲、丁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有效。 (3)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作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甲公司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因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4)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丁公司不能提供担保,因此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案例9】 2001年3月20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01年4月1日-2002年3月31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2001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2001年7月1日-2002年6月30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丙公司未表示异议。 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2002年5月1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要求: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案例9答案】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10】 2004年1月1日,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甲企业以其办公楼设定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经查,该办公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甲企业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但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抵押时未经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2004年4月1日,甲企业以2000万元的价格将其办公楼转让给丙企业。在转让过程中,甲企业未通知乙银行,也没有告知丙企业办公楼已经抵押的情况。2004年7月1日,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抵押时,抵押登记部门是什么? (3)甲企业将办公楼转让给丙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乙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5)在抵押合同中,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请问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6)对于办公楼的拍卖价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简述其清偿顺序。 【案例10答案】 (1)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的抵押有效。根据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国有企业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即使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亦应认定抵押有效。在本题中,办公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因此甲企业以办公楼设定的抵押有效。 (2)以城市房地产等建筑物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的,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均具有法律效力。 (3)甲企业将办公楼转让给丙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4)乙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即使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5)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6)①实现抵押权的费用;②主债权的利息;③主债权。 【案例11】(该案例难度较大,但由于属于今年刚刚增加内容,最好还是掌握) 2002年1月1日,甲企业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甲企业应当在2003年1月1日前还本付息。丙企业作为甲企业的保证人,丙企业和乙银行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丙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 2002年12月1日,甲企业和乙银行经协商,将还本付息的期限推迟到2003年4月1日前,但双方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丙企业的书面同意。2003年4月1日,甲企业到期仍不能还本付息。 要求: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以下问题(不考虑利息因素): (1)甲企业和乙银行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取得丙企业的书面同意,请问丙企业的保证责任能否免除?如果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请指出丙企业的具体保证期间。 (2)请具体说明乙银行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乙银行于2003年9月1日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请问丙企业能否拒绝?并说明理由。 (4)如果乙银行于2003年6月1日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当日遭到丙企业的拒绝,请具体说明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5)如果乙银行于2003年6月1日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丙企业向乙银行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甲企业追偿,遭到甲企业的拒绝,请具体说明丙企业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6)如果乙银行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中断,请问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并说明理由。
【案例11答案】 (1)丙企业的保证责任不能免除。根据规定,债务人与债权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由于丙企业和乙银行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保证期间为原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03年1月1日-7月1日日。甲企业与乙银行对主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变更后,丙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3年4月1日-7月1日。 (2)乙银行对甲企业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4月1日-2005年4月1日。根据规定,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丙企业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题中,丙企业的保证期间为2003年4月1日-7月1日,而乙银行要求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为2003年9月1日,因此丙企业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6月1日-2005年6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5)丙企业对甲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3年6月1日-2005年6月1日。根据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 (6)乙银行对丙企业的诉讼时效不中断。根据规定,在连带保证中,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
【案例12】 2002年3月2日,A展览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为100万元的展览设备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于3月3日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定金;B公司于3月10日交付展览设备;A公司于B公司交付展览设备之日起3日内付清货款;任何一方违约,应当依照合同金额的2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月3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签发并交付了一张由C银行承兑和付款的金额为1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在收到该汇票后,于3月4日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3月10日,B公司未向A公司交付设备,经A公司催告后至3月15日,B公司仍未交货,A公司遂于3月18日另行购买了设备,并通知B公司解除合同,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B公司收到A公司通知后未就解除合同提出异议,但不同意A公司提出的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 3月9日,D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被盗,同日,D公司到C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3月10日,王某用盗得的上述汇票以D公司的名义向E公司购买汽车一辆,并以D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作为支付购买汽车的价款。3月12日,E公司为支付F公司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4月5日,F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拒绝支付票款。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收到A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并说明理由。 (2)A公司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同时支付违约金20万元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在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补救措施是否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为什么? 【案例12答案】 (1)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在本案中,B公司应在A公司3月3日签发并交付银行承兑汇票后,于3月10日交付设备。但B公司未交付,经A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而且A公司及时通知了B公司,因此合同已经解除。 (2)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 (3)王某以D公司的名义将汇票签章背书转让给E公司的行为无效。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属于票据的伪造。票据的伪造行为是一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票据行为的效力。 (4)D公司已采取的挂失止付措施不可以补救其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如果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在本案中,D公司于3月9日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但没有在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因此,挂失止付通知书自第13日起失效。F公司于4月5日向C银行提示付款时,D公司的挂失止付通知书已经失效。
【案例13】 2002年12月2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 2000吨螺纹钢材,每吨价格为2800元(含增值税);由C公司于 2003年5月28日一次向A公司交货;A公司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付清560万元价款,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日期为承兑后6个月。2002年12月28日,A公司向其开户的D银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并获该银行同意,同日开出于2003年6月28日付款、金额为56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即将其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所欠货款。A公司为开出上述银行承兑汇票,向D银行交付了该汇票金额50%的保证金。 2003年5月,因钢材价格上涨,C公司以此为由而未按时向A公司交货。A公司在上述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到期日,未按照约定在D银行开户的账户内存足除保证金之外的280万元承兑金额。E公司持上述银行承兑汇票请求D银行付款时,D银行以A公司未存足承兑金额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l)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C公司交货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C公司不按时交货,A公司应当向谁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D银行拒绝向E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D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E公司可以请求D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哪些内容?
【案例答案】 (1)首先,A公司与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由C公司交货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其次,C公司作为第三人不向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时,A公司应当向B公司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2)首先,D银行拒绝向E公司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D银行对其承兑的汇票具有付款的义务,E公司是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没有主观上的恶意,D银行不得以A公司没有承兑金额为由拒绝向E公司付款。其次,根据《票据法》的规定,E公司可以请求D银行清偿的款项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有关拒绝付款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案例14】(经典的一道票据法案例分析题,一定掌握呀!)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1年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7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 2001年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于2001年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E公司于2001年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期限为4月1日-4月30日。 (2)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在本题中,提示付款期限为7月10日-7月20日。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3)如果持票人未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 (4)E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不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于2001年7月12日被拒绝付款后,应当在6个月内行使追索权,否则该权利归于消灭。 (6)如果E公司于2003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01年7月10日,因此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2001年7月10日-2003年7月10日。 (7)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承兑人的民事权利并未丧失。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持票人仍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在本题中,持票人E公司如果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将丧失对承兑人和出票人的票据权利,但其民事权利并未丧失。 (8)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必须记载“质押”字样,同时在汇票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9)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而第三人E公司属于善意、已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10)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11)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出质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不能行使转让票据等处分权利,如果其后手再背书转让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在本题中,C公司对E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被拒绝付款时,不能对C公司行追索权。 (1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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