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重诺 崔志光 摘要: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公司一案,不仅是我国食品及饮料业有史以来的最大交易,也是迄今为止最大的一宗,还是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第一个外资并购案件,因此具有丰富的研究价值。 笔者针对该并购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先分析了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国家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情形,又介绍了反垄断审查的申报和程序,还对正处于酝酿规划阶段的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和前景作了分析,最后分析外资并购对我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并对如何保护我国的民族企业、民族品牌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可口可乐并购汇源 反垄断审查 国家安全审查 民族品牌保护 2008年9月,可口可乐提出以每股12.2港元,总计近180亿港元全面收购汇源果汁,合计持有汇源果汁公司66%股份的汇源果汁控股有限公司、法国达能集团和美国华平基金三大股东表示接受并做出不可撤回的承诺。每股作价较汇源当时股价溢价近两倍。并引起了汇源在香港上市股价大幅上升。 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并最终作出了禁止这项经营者集中的决定。[1] 笔者试对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何为经营者集中,以及国家对集中不予禁止的例外情形 (一)经营者集中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反垄断法》中的经营者集中一词,是借鉴了欧盟的“企业集中”而创立的,而没有移植其他国家和我国立法实践中普遍采用的“并购”一词。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泛指任何可能导致经济控制力转移的交易形式,在外延上大于普通民商法的和收购,包括了一个企业直接或间接地对其他企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联合方式。 《反垄断法》第20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三种情形:第一,经营者合并;第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第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这基本上概括了涉及到控制权转移的经营者集中的所有情形。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集中的主要表现方式如下: 1. 经营者合并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企业并入到另一家企业中的法律行为;另一种是新设合并,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组合成为一家新企业的法律行为,原来的两家企业不再存续。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一家企业取得另外一家或者几家企业的股权,该企业成为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并进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这叫做股权收购;另外一种方式是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置换、抵押等方式取得另一家或者几家企业的资产,该企业成为另外一家或者几家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而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这叫做资产收购。按照有关规定,所谓“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包括这些情形:取得其他经营者50%以上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成为其他经营者的第一大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持有者,可以实际支配其他经营者的多数表决权,能够决定其他经营者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以及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一家企业可以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合同方式与一家或几家企业之间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人事等,或者在业务或人事方面施加决定性影 响。 目前由于股票市场的活跃和健全,股票上市是募集资金的重要方式,所以一些大企业间的经营者集中的主要形式是股权收购的方式,即要约或者部分收购上 市公司的股票来取得对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达到取得控制权的目的。在可口可 乐汇源果汁的案例中,其表现形式就是可口可乐公司以汇源在香港股市上的股票的方式来取得对其控制权。[2] 此外,对于反垄断法的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完善工作,商务部发布了一些草案和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如2009年1月7同商务部发布公告“为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给有关经营者提供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导,商务部组织制定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草案)》。"并网上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另外还有《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草案)》,《经营者集中申报暂行办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关于对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对未达申报标准涉嫌垄断的经营者集中证据收集的暂行办法》等五部规章草案。这表明商务部已经认识到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法律体系的重要性,这是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发展的重要一步。[3] (二)国家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例外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 第28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这个规定明显是对具有限制竞争影响的经营者集中的豁免。经营者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不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可以提高自身某些方面的竞争优势,而是指相关市场上竞争结构的改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商务部2006年《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第54条的规定,它除了规定改善市场竞争条件的企业并购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局申请审查豁免外,其他三种企业并购也可得到这样的待遇,它们是:1、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2、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3、可以改善环境的。这说明,这三种情况被视为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4] 二、反垄断审查的申报及程序 反垄断审查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材料的申报、审查的过程和决定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下面笔者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一案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经营者集中,按照《反垄断法》第23条的规定,需要申报义务人按规定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以便于审查。劳动合同法案例。需要提交的文件和资料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申报书。即拟合并的企业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审查的申请书。各国采取的格式不一样,但是具体内容要求基本相同。按照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申报书必备内容包括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时间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集中对相应市场竞争状况的影响。这是申报的核心内容之一,包括对所申报的经营者集中的相关市场的界定,集中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的影响的说明。可以用比较简明的说明性文字或图表等格式来分析说明。 3.集中协议。这是反映所申报的集中情况的主要和最直接的文件。即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合同,这个必须要求是合同当事人各方自由意志的体现、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在主观上为达到过度集中、排除限制竞争而进行集中等。 4.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这是为了便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掌握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会计报表、会计信息,从而对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和实际竞争状况有准确的数字资料和依据,必须如实提交。通过,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了解经营者的销售额,资产等重要数据,并以此作为审查的依据之一。 5.国务院反垄断执行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这是一个兜底的规定,赋予国务院反垄断的执法机构足够的灵活性,根据不同的案件的不同情况要求申报人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5] 反垄断法要求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按要 求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这是强制性的,将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如果 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或者逾期未补齐文件、资料,将不能进行审查,也不 能集中。反垄断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 务院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逾期未补交的,视为未 申报。具体到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虽然可口可乐公司作为跨国公司,并购经验丰富,但自从其2008年9月18日向商务部提交申报材料以后,可口可乐公司又按商务部要求,于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四次补充,最终商务部才决定立案审查。由此可见申报材料的复杂和立案程序的严格。 反垄断的审查程序如下: 在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后,接下来进入审查程序。和国际上通常的做法一样, 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分为两个阶段,初步审查和进一步审查。这主要原因有, 一是为了尽快结束经营者集中协议实施的不确定状态,便于经营者安排自己的经 营活动;二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需要处理纷繁复杂的有关经营者集中的问题,应当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查。 初步审查期限是30天,是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收到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算起的。要求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在30天以内做出反垄断审查判决,或者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如果按期做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经营者可以集中; 如果逾期没有做出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的,经营者可以集中。这主要是保护集 中参与者的利益,促使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提高审查效率。 进一步审查。一般来讲,对于那些对市场竞争有着较大影响的经营者集中的审查才会进入到进一步审查程序,大多数在初审中就会得出结果。与初审相比,进一步审查程序需要进行更加详尽、细致的审查,审查期限也会相应地延长。按照我国的反垄断法规定,自决定之日起90天内审查完毕,并做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同时又规定,在符合法定情形的前提下,反垄断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60天。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一案中,商务部自2009年11月20日开始进行立案审查,于2009年12月20日完成了初步审查,符合初步审查期限30天的规定;完成初步审查后,商务部又进行了进一步审查,于2009年3月20日完成了审查工作,符合进一步审查应在90天内完毕的规定,在此期间,商务部没有延长审查期限,并最终作出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三、外资并购中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和前景 (一)中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现状 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涉及三个方面的审查:专门针对外资的市场准入审批,针对维护竞争秩序而不分境内外身份的反垄断审查;以及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如果说反垄断审查属于技术方面的审查,那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则属于政治方面的审查。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对进行国家安全审查作了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我国迄今为止尚无任何一部专门针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立法,而是把外资并购的产业安全审查与其他的产业政策等同视之,对于哪些领域允许外资并购、哪些领域鼓励外资并购、哪些领域禁止外资并购,主要靠部门内部掌握,缺乏全国统一、透明、公开、操作性强的产业政策和产业导向。目前,外资并购的审批工作主要参照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执行,但现行外资审批制度本身存在诸多问题,表现在:第一,现有的审批监管制度大都局限于外资保护及鼓励等内容,缺少以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为核心的外资特殊管制内容,无法实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的;第二,审批部门、环节过多、审批周期长;第三,一部分审批权的下放,容易引发各地程序、宽严度不一的问题。[6] 国内著名的反垄断法学者王晓晔教授认为此案不涉及国家安全问题,但是有人认为,商务部是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禁止了这个经营者集中。因此,立法者应对“国家安全"一词做出解释,说明国家安全审查的程序以及国家安全审查的机构。因此她呼吁我国立法者还应通过立法,尽快对反垄断法第31条中“国家安全审查”作出规定。虽然商务部称纯粹进行的是反垄断审查,但试想如果真的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时候,我们该依据什么程序、由什么机构、具体怎样操作审查,到那时可能立法缺失的窘境就会显现了。防止外资垄断是保障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一道屏障,而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的标准,则往往既带有技术性,也带有政治性。反垄断还不能完全解决外资并购所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和经济安全问题。为此,应该参照国际经验,整合《反垄断法》和其他一些的相关规定,建立起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7] 美国在国家安全审查方面已经建立起完整的系统,值得我们学习。它采用CFIUS委员会和总统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国家安全审查,CFIUS由商务部、国务院、国防部、司法部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经济顾问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处的负责人,以及国家科技政策办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总体经济政策助理和国土安全部部长等12人组成,CFIUS没有对外资并购采取任何实质性措施的权力,他们收集调查材料,向总统提出建议,最终由总统来签署决议。[8] 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后,中国就曾表示,将建立一个部级联席委员会,来审查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问题,计划中的委员会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等组成,但后来再无下文。 中国政府正力争在今年内制定一套全新的正式体系,合同法案例。来审查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时可能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事实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曾明确表示,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加快建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据悉,新成立的审查系统,将类似于由12个部门组成的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 (二)中国国家安全审查的立法前景 笔者认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不应由国务院下属部门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立法,因为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需建立一个由众多国务院下属部门组成的审查机关,审查的范围十分广泛,并不是某个部门或某几个部门能做出全面规定的。如果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其较低的效力位阶难以担当起作为外资并购立法的核心,统率各相关部门法的作用。稳定性和预见性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特征,外资立法尤其如此。[9] 法律环境是外国投资者考察的重要因素之一,较大的法律风险将影响外商投资决策。因此,统一立法势在必行。在立法模式上有两种选择:一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法》;二是由国务院制定《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条例》。并且由多个国家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小组,由国务院总理行使最终审批权。 一般来说,第二种模式立法周期短,并可以根据外资并购的现实情况适时做出修正,较为可取。但是从长远来看,第一种模式法律效力更高,对国家安全这样一个国家全局性问题做出的把握更具有说服力、权威性和严肃性。在目前情况下可采取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的模式,等到条件成熟,可以适时将其上升为全国人大的立法。在立法内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经验,但是又必须结合中国的现状,与现行的外资法律体系相协调。建议在此部统一立法中对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机关、审查程序等实体和程序等各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以确保该审查制度切实可行。 四、外商并购和民族企业、民族品牌的保护 汇源作为一个民族品牌,是高浓度果汁市场的龙头企业,面对可口可乐这样跨国公司的高价收购,企业有自己的表现,我国政府有自己的表现。面对跨国的并购浪潮,我国本土的民族企业应当如何应对,民族企业、民族品牌应当如何保护。笔者试对这个问题作如下探讨。 (一)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所产生的影响分析 此前可口可乐有意收购汇源,汇源也同意。自商务部禁止收购的决定作出后,产生了很大反响。 可口可乐公司18日宣布,由于中国商务部公布了不批准对汇源果汁业务建议收购的决定,因此可口可乐公司将不能继续有关收购行动。可口可乐公司总裁及首席执行官穆泰康说:“在审批过程中我们尽了最大的努力提供一切有关的材料协助商务部清楚了解此项交易。”“我们一直希望可以与优秀的汇源团队一起推动汇源品牌更进一步的发展。”“我们将专注于利用我们的资源和专业优势继续发展我们现有的品牌,并致力于研发和创新新的饮料产品,包括果汁领域。我们在上海刚刚启用的投资九千万美元的全球研发中心将在创新研发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我们在中国的业务2008年增长了19%,现在中国是可口可乐全球第三大市场。”穆泰康说,“我们着眼于在中国市场的长期发展,并承诺为中国消费者提供更多样化的优质饮料选择。” 可见,可口可乐尽管并购失败,但进军中国饮料市场的决心很大。商务部的裁决并没有削弱外商的投资热情,中国市场有利可图。 汇源果汁则称,收购建议失败对本身的财政及经营状况不会构成重大影响。汇源果汁股份将于周四早盘恢复交易,此前分析员普遍预期,收购告吹将令汇源股价大挫.汇源停牌前报8.3港元。该股在去年9月公布收购建议前夕仅为4.14港元。新华社引述汇源集团声明称,集团尊重商务部关于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果汁要约申请的批复,目前汇源集团生产经营正常。汇源果汁则在联交所发表公告称,汇源本身业务和营运的管理一直独立于可口可乐,故收购建议不能进行,对汇源的财政和经营状况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笔者认为,汇源股价发生大幅变化,先是涨价,后有跌落的极大可能。汇源从开始同意被收购到最后仍然要独立经营。对汇源的不利影响是明显的。更有分析人士称,商务部的裁决有利于可口可乐打垮汇源。 在外资参与的对国内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的并购案中,很有必要对这些知名品牌的进行保护,避免落入外国公司手中。《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规定了对这类品牌的保护。同时笔者也建议那些拥有国内知名品牌的企业,应该努力维护自己品牌的形象,力求把自己的品牌保护好,发挥更大的市场作用。[10] 为什么我们没有麦当劳、肯德基、可口可乐以及奔驰、宝马等国际知名品牌,为什么我们没有所谓真正意义的百年老店?这除了近几十年我国的社会动荡有关以外,还和我国企业家的短视也很大关系,他们缺乏对品牌影响力的认识,只图眼前利益,缺乏大局观。我国多年培养起来的一些知名品牌,如扬子电器,美加净等,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大部分被外资收购,尘封,最终消失。现在我国不少企业沦为了厂,耗费了大量资源,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但是自己赚到的利润却很少,其中大部分利润被西方的品牌拥有者和流通环节赚走了,这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期望的结果。我们需要利用品牌的力量来改变这个现状。[11] (二)外资并购的影响及作者的建议 跨国并购是一柄“双刃剑”,从正面作用看,外资并购会引起经济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劳动力从低生产率的部门和企业向高生产率的部门和企业流动.投资会增加资本的供给.缓解资本短缺和投资不足对于经济增长的制约。从负面作用来讲,外资大量并购会使外资企业市场占有率提高导致行业垄断,继而影响到国家的经济和产业安全:也会因股权转移而流失大量国内有形资本和无形资本。[12] 以“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为例,乐观人士认为, 收购汇源将给可口可乐和汇源两家企业带来互补效应。对汇源来说.汇源将把资金和精力向上游转化,推动大水果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科技化经营,带动更多果农致富。汇源将利用可口可乐在中国的分销渠道及管理、战略优势.把汇源的全部系列产品推向市场,同时汇源也把近一万名员工送进了可口可乐国际化公司培训的大学堂.借助 可口可乐成熟的管理培训经验为中国培养一大批国际化人才。 对可口可乐来 说,2007年汇源的百分百果汁及中浓度果蔬汁销售量分别占国内市场总额的42.6%和39.6% 。可口可乐收购汇源后,可补充其果汁产品的软肋,将轻松成为国内果汁及饮料市场老大。悲观人士认为.可口可乐大幅溢价收购汇源.看中的还是中国本身的巨大市场,更看重的是其背后经营多年的产业链的价值。这包括果林、果农、果商、政府林业及其他部门、物流、销售网络、几十万家的国内外客户。这个产业链的价值是巨大的、稀缺的,如果在并购后消失是中国最担忧的。经过全方位的综合考虑,商务部审查认定,这项收购案将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收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可能利用其在碳酸饮料市场的支配地位,搭售、捆绑销售果汁饮料,或者设定其他排他性的交易条件,收购行为限制果汁饮料市场竞争,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更高价格、更少种类的产品。同时由于既有品牌对市场进入的限制作用,潜在竞争难以消除该等限制竞争效果,收购行为还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 笔者认为,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是外资对中国商业的一次冲击,必然对中国的饮料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可能引起垄断的发生。商务部的裁决有利于防止垄断的发生,保护中国的民族企业。尽管可口可乐仍会以成立外商独资公司等形式进入中国市场,但汇源的存在可以与其形成竞争。商务部的裁决反映了中国政府对外国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态度,有利于促进我国民族企业的发展。据网上调查,大部分网友支持商务部的裁决。 外资并购、投资的浪潮并不只出现在饮料行业,以目前青岛的大型超市为例,佳世客、家乐福、沃尔玛、乐购等超市的入驻,对传统的商场造成很大冲击,一些青岛本土的商场或被兼并,或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仅利群等几家商场还经营尚可,但某种程度上也是得到政府支持的结果。 面对外资并购,为了保护我国的民族品牌和本土企业,笔者现提出几点建议:第一,建立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各行各业发展动向.尤其是著名跨国巨头的企业发展方向和兼并意图、射猎目标,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二.加强对跨国并购中的各种兼并手段和策略的研究与宣传.是中国企业和民众认清经济全球化形势、作好自我保护、调整及应对准备。第三,善于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以世界贸易的多边贸易体系作为积极应对和解决问题的途径。第四,我国要靠自己的法律体系保护在全球竞争中的地位和捍卫自己应得的权益,不能因为法制建设的滞后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我国企业处于被动挨打境地,从而错失大量商机和良机,造成国民经济的重大损失。目前为止,我国还有很多领域缺乏专门的法律保障.中国应该抓住时代契机,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法律精华和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时代发展潮流,早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结语: 可口可乐公司并购汇源果汁公司一案,以商务部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而结束,但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很多:如何完善我国的反垄断审查制度,真正起到保护竞争、防止垄断的目的;如何规划设计我国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使外资并购事项在通过反垄断审查后,接受进一步审查,达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目的; 如何既坚持改革开放,引进外资,又保护我国民族企业、民族品牌的利益。这一切,都是摆在中国政府面前的问题。 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中国经济增长迅速,但机遇与挑战并存, 发展与阻碍同在,中国政府如何克服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促进经济稳步增长,保护民族企业茁壮成长,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2号 [2]周忠泉.对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果汁案例的反垄断审查的研究——我国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实际应用[C].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工商管理专业.福建.2009.P25 [3]郑珍珍.外资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C].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辽宁.2009.P18 [4] 冯继光.关于跨国并购管制法律问题探析[J].国际问题研究.2005(12).P47 [5] 颜梅雀、严奇彪.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折射出的反垄断法问题[J].科学与管理.2009.3.P77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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