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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时间:2012-09-06 14:49来源:绿叶 作者:英国史宾格 点击:
推荐阅读: ? ? ? ? ? ? ?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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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第一部分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113种)

  一、放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和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000元以上,毁损粮食、棉花500公斤以上的。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一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造成财产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政府机关、水厂、电厂、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放火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放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涉嫌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予立案。

  二、决水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决开水库、河流等堤坝,损坏公司财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伤亡的。

  2、决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1千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千斤以上的。

  3、决水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1万元以上,毁坏粮食、棉花1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三、爆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死亡、重伤,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等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数人死亡,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等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

  3、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或针对党政机关、水厂、电场、铁路、公路、电台、电视台以及生产、存放剧毒、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进行爆炸的;在其他部位、地点对特定对象爆炸行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的。

  四、投放危险物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情节、后果严重,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损失财物千元以上,毁坏粮食千斤以上。

  2、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致死数人,直接损失财物万元以上,毁坏粮食万斤以上,或者中断交通、生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对公共饮用的水源或食品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生命安全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

  2、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4、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手榴弹1枚以上的;

  5、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6、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

  7、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

  8、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爆炸物的;

  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六、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2、盗窃、抢用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

  3、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4、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的。

  5、虽未达到上升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七、盗窃、抢夺危险物质案:

  涉嫌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涉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应予立案。

  九、抢劫危险物质案:

  涉嫌抢劫危险物质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重点保护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一、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

  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予立案。

  十二、故意杀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故意杀人的;“打砸抢”致人死亡的。

  2、杀人致死、重伤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的案件。

  3、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

  十三、过失致人死亡案: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四、故意伤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流氓伤害他人;行凶报复致人重伤的;“打砸抢”致人伤残的。(原则上构成轻伤以上)

  2、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连续残害妇女的。

  3、使外宾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物损失较大的;一次杀伤数人的。

  4、出于犯罪的故意,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化学制剂(如浓硫酸、硝酸等)以及放射性物品直接造成多人致伤、致残或死亡的。

  十五、过失致人重伤案:

  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六、强奸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幼女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两人以上轮奸的。

  4、持枪强奸妇女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

  十八、猥亵儿童案:

  涉嫌以性刺激、性满足为目的,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行为,应予立案。

  十九、非法拘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二十、绑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

  2、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

  3、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二十一、拐卖妇女、儿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拐卖妇女、儿童的。

  2、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3、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4、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5、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6、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十二、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国家机关告发的。

  2、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实,虽不是直接向国家机关告发,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 。

  二十三、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手段恶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3、3次以上或者对3人(户)以上进行非法搜查的。

  二十四、非法侵入住宅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强行进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

  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4、非法强行侵入并封闭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

  5、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五、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5、在选举期间对控告、检举在选举中营私舞弊或者违法乱纪行为的公民,进行压制、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6、导致乡镇(县)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7、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十六、重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本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

  2、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二十七、拐骗儿童案

  涉嫌拐骗儿童的行为,应予立案。

  二十八、抢劫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

  2、(1)抢劫公私财物100元以上的。(2)犯罪分子使用药物麻醉等手段,致人昏迷伤害人身,进行抢劫的。

  3、(1)抢劫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的。(2)入户抢劫的。(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4)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6)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树额巨大的。(7)持枪抢劫的。(8)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9)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4、携带凶器抢夺的。

  二十九、盗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

  3、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其他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的。

  4、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7、盗窃金融机构的。

  8、盗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10、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三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

  2、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7、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十一、抢夺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抢夺公私财物。

  2、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3、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4、一年内抢夺3次以上的。

  5、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三十二、敲诈勒索案

  涉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三十三、妨害公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职务。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中,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十四、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贯或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2、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的。

  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4、连续进行招摇撞骗,流窜作案的。

  5、结伙招摇撞骗的主犯。

  6、造成被骗人精神失常、自杀、重伤等严重后果以及政治影响极坏的。

  三十五、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重要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3、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4、动机、目的十分恶劣,如出于打击报复或者诬陷他人的,等等。

  三十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

  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

  涉嫌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八、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应予立案。

  三十九、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

  涉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一、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二、传授犯罪方法案

  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应予立案。

  传授犯罪方法案,一般不另立案,按传授对象附入同类案件。

  四十三、盗窃、侮辱尸体案

  涉嫌盗窃、侮辱尸体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四、伪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证行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轻罪重判的。

  2、伪证行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

  3、伪证行为造成冤、假、错案的。

  4、由于伪证行为,致使他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5、伪证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十五、窝藏、包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如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

  2、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

  3、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

  4、多次(3次以上)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四十六、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

  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应予立案。

  四十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的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先行司法拘留。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十八、骗取出境证件案

  涉嫌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游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予立案。

  四十九、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涉嫌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涉嫌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冒充军人骗取政治荣誉、职务待遇或者其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2、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十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五十四、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

  2、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

  3、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3本以上的。

  第二部分 治安、消防管理部门管辖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订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第三部分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案件(共76种)

  一、走私假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走私伪造的货币,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二、虚报注册资本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注册资本不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30%以上的。

  2、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虚假出资、抽逃出给公司、股东、债券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股民、债券人要求清退,无正当理由不予清退的。

  4、利用非法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股东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股票被取消上市资格或者交易被迫停牌的。

  六、妨害清算案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造成债券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八、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九、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十一、为亲友非法牟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有关单位停产、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直接经济损失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3、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公司、企业家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

  十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国有公司、企业停产或者破产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六、伪造货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伪造货币,币量在200张(枚)以上的。

  十七、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2、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十八、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

  十九 持有、使用假币案

  涉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 变造货币案

  涉嫌变造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二十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

  2、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筹备组织的。

  二十二、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案

  涉嫌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交易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予立案。

  二十三、高利转贷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二十四、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30户以上的。

  4、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150户以上的。

  5、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6、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共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在10张以上的。

  二十六、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国库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的。

  二十七、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变造股票,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二十八、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发行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不能及时清偿或者清退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九、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内幕交易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3、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相信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一、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十二、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获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

  3、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三十三、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十四、违法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五、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六、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三十七、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十八、逃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单笔或者累计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

  三十九、骗购外汇案

  涉嫌骗购外汇,数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洗钱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 。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四十一、集资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十二、贷款诈骗案

  涉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十四、金融凭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四十五、信用证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 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的。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4、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四十七、有价证券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四十九、偷税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偷税的。

  五十、抗税案

  涉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应予立案。

  五十一、逃避追缴欠税案

  涉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二、骗取出口退税案

  涉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五十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虚开增殖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知识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五十四、伪造、出售伪造的增殖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殖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五、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六、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的。

  2、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转移发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五十七、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

  2、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

  五十八、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伪造、擅自制造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

  2、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

  五十九、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

  涉嫌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

  涉嫌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立案。

  六十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假冒他人驰名商标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六十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4、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6、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六十四、假冒专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又假冒他人专利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五、侵犯商业秘密案

  涉嫌下列期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3、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六十八、串通投标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3、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十九、合同诈骗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七十、非法经营案

  1、非法经营国际或港澳台地区电信业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②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③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2、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②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③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万份或者期刊1.5万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4、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5、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七十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2、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3、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6、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四、逃避商检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十五、职务侵占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七十七、挪用特定款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挪用特定款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

  2、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四部分 禁毒部门管辖案件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

  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应予立案。

  二、非法持有毒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

  2、非法持有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20克以上不满100克

  4、大麻油1千克以上不满5千克,大麻脂2千克以上不满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30千克以上不满150千克。

  5、可卡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

  6、吗啡20克以上不满100克。

  7、度冷丁(杜冷丁)50克以上不满2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以上不满2500支,50mg/支规格的1000支以上不满5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000片以上不满1万片,50mg/片规格的1000片以上不满5000片)。

  8、盐酸二氢埃托啡2毫克以上不满10毫克(证据针剂或片剂20微克/支、片规格的100支、片以上不满500支、片)。

  9、咖啡因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

  10、罂粟壳5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2、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千千克。。

  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千千克。

  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千千克。

  5、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四、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3、抗拒铲除的。

  4、非法种植大麻5000株以上不满3万株的。

  五、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

  涉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行为,数量较大的,应予立案。

  六、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

  涉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行为,应予立案。

  七、强迫他人吸毒案

  涉嫌强迫他人吸毒的行为,应予立案。

  八、容留他人吸毒案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应予立案。

  第五部分 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案件(共27种)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3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4、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

  5、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

  6、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标明密级的事项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

  7、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案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3、抗拒有关部门取缔或者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又恢复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组织,或者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

  4、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5、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出版物,以及印刷邪教组织标志的。

  6、其他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行为的。

  7、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

  8、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

  9、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

  10、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影响的。

  11、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又制作、传播的。

  12、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

  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至人死亡案(利用迷信至人死亡的由治安管理部门管辖)

  涉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至人死亡的行为,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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