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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犯罪所得罪罪轻辩护成功案例

时间:2012-09-09 19:22来源:老卞 作者:恋家的人 点击: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地依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得到李某某的认可,指派律师薛东林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有关证据资料,会见被告人,根据今天庭审的情况,我对豫开检刑诉〔2009〕189号起诉书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地依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得到李某某的认可,指派律师薛东林担任其一审辩护律师。通过查阅有关证据资料,会见被告人,根据今天庭审的情况,我对豫开检刑诉〔2009〕189号起诉书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老实,犯罪情节较轻,且是初犯和偶犯,望人民法院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给李某某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无异议。

二、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老实,悔罪深刻。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如实供述,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法庭审理,均可看出的认罪态度是老实的,是有悔罪表现的,你知道合同法最新案例。而且积极、主动预交罚金。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

根据《》第三百一十二条以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

被告人案发前在社会上没有不良表现,没有犯罪前科,系偶然犯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恶性较小,悔罪表现好,自2009年3月7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到目前为止,已经羁押半年,已充分受到了教育。若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恳请法院综合考虑其情节,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给他以悔过自新的机会,促使他早日改造成为新人,使他有更多的机会为社会做出他应有的贡献。

以上意见请法庭考虑采纳



辩护人:薛东林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经过辩护人的辩护,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缓刑,及时释放了被告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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