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只是在网上炫富而已,却无知者无惧的打开了中国红十字会的潘多拉盒子,把中国红十字会推上舆论风口浪尖的同时,引发公众对中国慈善的信任危机。郭美美的行为有何违法之处吗?中国红十字会和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谁来监管呢?本期律师访谈,律师深度解读。 ■事件导读 ■ 本期嘉宾 律师姓名:官长水 官长水律师,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官律师熟悉企业运作规律,法律专业知识扎实,精通公司、合同(担保)、经济、劳动与社会保障、国内外贸易、证券与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在企业经营实践中,为企业提供贴身的、独到周全的法律顾问服务。在北京市天溢律师事务所供职期间,以严谨的作风、冷静的头脑、缜密的思维,对案件细致的准备和案件发展规律准确的预测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代理的、企业改制、、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离婚等纠纷案件中,均达到预期良好的效果。 ■ 本期主题:郭美美事件的法律问题分析 问题之于郭美美— 官长水律师:郭美美在网上晒自己的奢侈生活,炫炫富,本也没什么,网络上也不罕见。她在新浪微博认证身份为“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引发网民和公众强烈质疑:这个担任“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20岁女孩,这些奢侈的财富从何而来?是否和红十字会有关?背后是否有人利用慈善牟利,擭取巨额财富?严格来说网民和公众的质疑并非针对郭美美的炫富行为,公众关注并且质疑的是中国红十字会,更准确地说公众关注的是社会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的善款的去向。 中国法律网编辑:郭美美在微博的认证身份是“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很容易让人联想到中国红十字会,虽然她一再解释并道歉,中国红十字会也再三声明,没有“中国红十字商会”这个机构,没有“中国红十字商会总经理”这个职务,也没有“郭美美”这个人。事实上中国红十字会确实也没有“中国红十字商会”这个机构,但网民为什么还是对中国红十字会不依不饶? 官长水律师:郭美美事件发生后,中国红十字总会连发三个声明,极力撇清,但是这些声明和郭美美之后解释和道歉并没有消除网友们的疑问,因为网友“挖”出了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这个机构,以及和这个机构存在错综复杂关系的一系列商业公司,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总会批准成立的。郭美美之前在微博描述的“中国红十字商会”的运作模式和中红博爱公司、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总会合作的“红十字博爱服务站”项目的运作模式在细节基本一致。人们在想如果郭美美和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或者与之合作的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怎么可能把这个项目细节描述的这么准确?慈善机构和商业机构这种合作,特别是部分商业机构的股东或者控制人就是中国商业系统红十字会的内部人员,会不会有人利用慈善圈钱?公众发出这种质疑很正常。 中国法律网编辑:6月24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郭美美虚构事实、为由向警方报案,而郭美美也返京接受调查,如何评价郭美美的行为呢,其构成犯罪了吗? 官长水律师:看看合同法案例。郭美美的行为还谈不上犯罪问题,我个人认为中国红十字总会以郭美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向警方报案,有些过了。 中国法律网编辑:事情发生后,网民对郭美美进行了“”,官律师是如何看待网民的这种“人肉搜索”的行为? 官长水律师:“人肉搜索”源起网民的互助和分享,现在已成为我国互联网上比较独特的风景,对“人肉搜索”应该具体分析,比如“寻找军嫂王琢”的故事就让人感到很温馨,当然,网民的“人肉搜索”也会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比较让人担忧的在两点:一是容易误伤他人,殃及无辜;二是存在侵犯他人个人隐私的问题。 问题之于中国红十字会— 官长水律师:我们先简单了解一下中国红十字会这个慈善机构:中国红十字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免予进行社团登记的“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是“中央编办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机关”、国务院直属副部级单位。地方红十字会的设置和地方各级政府体系一致,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相对应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会长由相对应的政府同级别现职领导担任。红十字总会及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行政运行费用均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正式员工列入公务员序列并照公务员标准发放工资,由财政全额拨款。另外红十字会可以从社会捐款中提取6.5%的管理费。 中国法律网编辑:从郭美美事件中我们发现商业红十字会与相关企业存在的千丝万缕的关系,对于慈善组织商业化的问题,官方解释为公益项目市场化,网友解释为用大家的善款去牟利,对此官律师如何看待呢? 官长水律师:嗯,您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 中国法律网编辑:怎么样看待慈善公益机构与商业公司的这种合作模式? 官长水律师:公益慈善机构具有公益性和不得盈利性,而资本具有逐利的自然属性。从商家的角度来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hetongfaanli/2012/0901/27189.html。你红十字会有许多资源闲置了、浪费了,不利用实在是可惜了;从红十字会的角度来看,也存在尽量发动社会力量多募捐,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需求,双方存在合作的客观基础,但是如果这种合作不公开、不公平、不透明,公益慈善机构就很容易成为商家牟利的工具。 中国法律网编辑:郭美美事件给中国红十字会带了如此风暴,以致有的地方甚至专门出台了对公益捐赠监管的规定,郭美美事件轰轰烈烈的开始,想必也不会悄无声息的结束,请官律师谈谈郭美美事件的意义。 官长水律师:我这里一直用“郭美美”这个网名,而不提她的真实姓名,是因为郭美美更像一个符号,她激发了公众对中国红十字会乃至中国现行的慈善管理体制的全面关注,对我国公益组织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督制度的整体反思,如果能借这一事件,对国家公益慈善的管理体制加以改进或完善,那么,郭美美事件也许会成为挽救中国慈善事业近乎跌至谷底的公信力的一次契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