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作为日常出行常见的交通工具,在便利了大家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摩托车无证驾驶、摩托车载客、摩托车醉驾、摩托车交通事故等,对此,法律都有何规定呢? ■事件导读 6月12日,长春一青年男子张某在无证的情况下,驾驶的一辆无牌照摩托车与另一辆摩托车相撞,一名男子受伤,肇事者携妻子打车离开了现场。后群众报案,迫于压力,张某不久后投案自首。 后张某表示,摩托车是向朋友借的,事先知道没有任何手续,他也没有驾驶证。事故发生后,由于害怕被交警部门处罚,才离开了现场,摩托车也不打算要了。 作为常见的交通工具,摩托车大街小巷随处可见,而也屡有发生,每天都有许多人到中国法律网咨询关于摩托车交通事故的问题,对此,华律特邀上海知名律师朱久兴律师做客中国法律网律师访谈栏目,就一些常见的问题给大家做个解答。 ■本期嘉宾 朱久兴律师简介 律师姓名:朱久兴 执业机构:上海市邑鼎 执业证号:0 联系电话 021- 电子邮箱: 个人网站: 联系地址:上海市中山南一路1065号2707室 朱久兴律师,具有经济师职称,为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法学名家律师团律师。朱久兴律师擅长于经济、合同纠纷、、装潢、交通事故、金融保险、婚姻、劳动及刑事辩护等领域。 朱久兴律师为人正直诚实,办事认真负责,以“当事人满意才是我最大的满意”为执业宗旨,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本期主题:摩托车交通事故的责任问题分析 中国法律网编辑:摩托车上路一般需要驾驶证、行驶证哪些,但有的人就是什么证件都没有就上路了,如果发生事故,无证的人的责任是如何界定的呢? 朱久兴律师:事故的责任一要看双方是否有交通违法行为,其次,要看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因果关系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的大小认定事故责任的大小,假如仅仅无证上路,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话,你看合同法案例。那么无证驾驶的人员还是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责任的,对其无证上路的行为,交警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范畴。 中国法律网编辑:摩托车上路也是需要买交强险的,没有买保险的摩托车上路后发生事故,会对责任的认定有影响吗? 朱久兴律师:同样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但没有购买或者保险已经过期(或者称脱保),因其与事故责任认定之间没有关联,所以没有买保险的摩托车上路其行为并不对责任的认定有影响,但交警可以对其没有购买保险的行为加以行政处罚。 中国法律网编辑:经常发生这种情况,发生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之间并不会报警处理,只是自行协商赔偿事宜,但很多时候又协商不了然后又发生纠纷,而这个时候因为种种原因已经无法判定双方的过错及责任究竟如何了,纠纷的解决也就难上加难了,朱律师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最好的处理办法是什么呢? 朱久兴律师:确实这样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时候是因为发生事故当时当事人认为没有造成大的损害,也就没报警处理,也有的是因为双方是认识的,所以认为即便事后出现问题,也能联系到对方索赔,但往往当时肇事方对事情的经过会认可,态度也较诚恳,但事后发现损害比较大时,为了逃避赔偿,肇事者经常会矢口否认,这样受害方威权的难度就大大增加,劳动合同法案例。所以我建议发生事故时,不论事故大小,不论是否相识,为了便于事后争议的解决,受害者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当场尽快报警处理,万一有纠纷也便于取证。 中国法律网编辑:很多人在事故发生后,会到我们网站上咨询责任如何划分的问题,但仅凭当事人的描述是无从判定的,而且交警出具的书才更具有权威性,那法律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没有原则性的规定呢? 朱久兴律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其法律依据就是《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法律网编辑:曾有人反映,发生事故后有报警,但一个月过去了交警那边还没任何消息,交警对交通一般处理程序是怎样的呢? 对处理程序有没有时间限制呢?请朱律师给大家介绍一下。 朱久兴律师:确实有这样的情况,一个多月了,责任认定书还没有出来,这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书。有的人会问,那么检验、鉴定的期限又是怎么规定的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规定:公安机关应该自事故现成调查结束之日起3天内委托检验、鉴定,第38条规定: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中国法律网编辑:在很多城市的大街小巷,我们都能看到“摩的”的存在,对摩托车载客的问题,法律有何规定呢? 朱久兴律师:“摩的”的摩托车载客属于营业行为,而摩托车行驶证办理的应该是属于非经营性用车,所以“摩的”是属于非法经营,应该予以取缔。 中国法律网编辑:有的时候有这种情况,摩托车主应对方请求搭载对方,后意外发生事故,被载的人要求车主赔偿,合同法最新案例。而车主又觉得很冤枉,自己明明是义务帮忙,这时如何划分责任呢?车主有义务赔偿吗? 朱久兴律师:法律明确规定,即便是免费搭乘,驾驶员也有义务把乘客安全送到目的地,所以驾驶员照样也承担全部责任。 中国法律网编辑: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学生也骑摩托车上学或玩,而年龄不满18岁的学生不准驾驶摩托车的,如果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且是主要责任方,但他并能力,这时次要责任方如何追偿呢? 朱久兴律师:次要责任方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的家长也就是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法律网编辑:从今年5月1日开始,我国就开始实行“醉驾入刑”了,朱律师认为摩托车是否适用醉驾的规定呢? 朱久兴:摩托车的设计时速一般均超过40码,所以一般我们看到的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因此,摩托车也适用醉驾的规定。当然有些设计时速不超过40码的轻便摩托车应该归为“”类,那样的摩托车是不适用“醉驾”的规定的。 中国法律网编辑:生活中亲朋好友间经常会出现借用摩托车得请客,对于借用摩托车的,如果出借方知道对方没有驾驶证仍把车借给对方,那发生事故后,出借方会承担责任吗? 朱久兴律师:肯定承担责任,虽然规定:出借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出借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既然出借方明知对方没有驾驶证,那么出借方的过错就明显了,因此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中国法律网 所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