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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例(三)

时间:2013-05-06 09:05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案件简述: 陈风龙医疗纠纷案咨询意见书 陈风龙医疗纠纷案咨询意见书 胡国华等: 你们好! 前日送来的你母亲陈风龙的病历资料已全面阅读,鉴于你们已经聘请律师,本律师不便介入本案,在此,对你们的信任仅表谢意。深知你们对本案胜败的关切,和对母亲健康的担
案件简述: 陈风龙医疗纠纷案咨询意见书

陈风龙医疗纠纷案咨询意见书
胡国华等:
你们好!
前日送来的你母亲陈风龙的病历资料已全面阅读,鉴于你们已经聘请律师,本律师不便介入本案,在此,对你们的信任仅表谢意。深知你们对本案胜败的关切,和对母亲健康的担忧,因此,本人认真反复研究了你们送来的333页病历资料,力图从中找到有利你们的方向,现就你提出的申请,书面概括咨询意见如下,相信定能对你们有所帮助。
一、简要案情
陈风龙,女,60岁,反复双侧腰部疼痛不适20年余,加重3个月,入住武警江西省总队医院。入院检查,B超和X线提示双肾多发性结石并双肾医院中度积水;尿常规提示隐血+2,尿白细胞+3;血常规正常,肾功能肌酐尚正常。2009年2月19日行左肾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正常恢复;2月24日行右肾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术后出现大出血和肾包膜下血肿;3月18日行右肾包膜下血肿清除+右肾切开取石术,虽有肾残余结石,但未出现其他明显的手术并发症;4月29日行右肾经皮肾输尿管镜检查术,并未出现明显手术并发症。7月27日出院,出院时情况为右肾下极2枚残余结石,尿常规白细胞+3,血常规贫血,肾功能肌酐高。
二、案情分析
病人以双肾多发性结石入院,院方拟定经皮肾镜碎石取石术,应该说手术指征是正确的,通常情况下可以双肾先后实施手术,也可以同时实施手术,院方采取先左肾后右肾分两次实施手术,也不违反医疗原则,正常情况下两次手术就基本能够解决问题了。问题是为什么本病例却实施了四次手术,后两次手术是不是一个正常的医疗行为,或者说后两次手术是不是可以避免;病人现在的贫血和肾功能损害是不是可以避免的后果,是不是和手术有关呢?这两方面的问题是本案的关键,为了很好的回答这两方面的问题,我们一起来进一步深入分析本案案情。病人入院后先后做了4次手术,其中1、3、4次手术均由钟主任主刀,手术效果都很好,且未出现明显并发症。唯独第2次手术,术后出现大出血和肾周血肿的并发症,大出血和肾周血肿的并发症,在经皮肾镜碎石术中发生的机率并不高,统计数据表明其发生率不足1%,第2次手术与第1次手术的目的和手术方法、以及基本病情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一个左肾一个右肾的区别,由此看来,并不是病情和手术的差别导致不同的结果。本律师思索良久,再次仔细查阅病历,才发现第2次手术更换了主刀医生,虽然院方病历资料中的手术记录试图掩盖这个事实,仍然是钟主任的签名,但是从手术室护理记录单麻醉记录单中可以清楚反映出第2次手术的主刀医生是郭,钟主任并未参与手术。但是,患方是慕名找钟主任手术的,才愿意付出如此高昂的医疗费用,术前院方承诺由钟主任主刀,患方才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的,包括术前谈话也一直说是由钟主任主刀,临时换低年资的医师主刀并未告知患方并经患方同意,本身是个择期手术,如果钟主任没有时间,也可以改期的,为什么院方在此次手术医师的选定上采取欺诈的手段呢,主刀医师的更换是导致手术并发症发生的根本原因。手术是一项技术很强的工作,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手术效果和结果,院方不按医患双方医疗合同约定,擅自更换主刀医师,属于严重违反约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诉讼技巧
1、本案打合同之诉的结果更为理想。
2、打侵权之诉,只有一个胜诉点,就是证明第2次手术存在过错,且过错直接导致损害,但从病历资料中的手术记录来看,不能发现操作过程有明显过错。那么就剩下一个患方的口头线索,家属说:“术后第二天,护士要病人下床上厕所进行开塞露塞肛,造成肾造瘘管滑脱,医生徒手向里推塞,用力过猛”,这都是可能造成肾内和肾周大出血的原因,且这一线索时间与大出血时间在时间上正好吻合,如果这个推定成立,可以证明护理不当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是打侵权之诉的唯一着力处,其它方面不能找到突破。侵权之诉历时长,投入大,结果难以掌控,从本案来看,胜诉可能性不大。

本咨询意见由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提供
二00九年十一月八日深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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