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第三人是否能以与原债务人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作为不履行债务承担义务的抗辩理由?债务承担合同的特点之一为债务的移转具有无因性,所谓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其与有因行为的区别在于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瑕疵时,行为有效。在债务承担合同中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债权人无义务知晓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基于何种动机、原因、目的而愿承接债务,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障,不利于交易安全,第三人仅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因此而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无实际债权债务关系为由发回重审不合适,其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免责事由。 1、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权》第244页。 2、魏振瀛主编:《民法》第401页。 沈阳市法院民四庭:张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