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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需特别指出的是,一审判案理由中认定“被告人李甲与项甲存在恋爱关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恋爱双方负有相互救助的义务,但基于在被告人宿舍这个特定环境,恋爱并怀孕这种特定的关系以及社会公德和社会;^共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特定义务”是不充分的。本案被告人李甲的_特定义务并非仅因为与项曱恋爱并致其怀孕这种特定的关系以及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要求而产生,其特定义务产生的关键因素在于其与项甲争吵、扔打火机等先行行为刺激了项,致使身为恋人且有身孕的项坚定自杀决心,造成了项甲服毒自杀的危险状态。李甲走开时又故意锁门,因而加大了项甲不能得到及时抢救的概率即危险程度,加大了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结果。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