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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车辆保险代价激发的索赔纠纷

时间:2014-03-15 00:10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案情介绍】 1996年11月12日,甘肃省宁临夏利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将自有甘N03126号丰田小霸王旅行车在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临夏市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20万元,重置价值为26万元。保险期限为1996年11月13日至1997年11月12日,保险费4840元。

【案情先容】
       1996年11月12日,甘肃省宁临夏利民汽车处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民公司),将自有甘N03126号丰田小霸王观光车在中保家产保险公司临夏市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20万元,重置代价为26万元。保险限期为1996年11月13日至1997年11月12日,保险费4840元。 
       1997年5月18日车主驾驶该车去一林区春游,该车在停放时代起火,全车销毁。消防部分《火警事情缘故起因认定书》以为“外来火源或小孩玩火所致的也许性较大”。利民公司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出具了1995年6月23日在河北保定购置该车的车辆买卖营业市场收款收条(复印件),载明该车的买卖营业价为51500元,保险公司派员去车管所查档案,查对同等。   
       保险公司受理此案后,经观测说明以为,(1)火警缘故起因不明,“外来火源或小孩玩火所致也许性较大”不能认定为保险责任。但鉴于没有可以或许声名车辆“自燃”的充实证据,乐意协商抵偿。(2)按照利民公司提供的买卖营业收条,该车现实代价应为51500元。依据《保险法》39条第二款“保险金额不得高出保险代价;高出保险代价的,高出部门无效”和《无邪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车辆所有丧失,按保险金额计较抵偿,但保险金额高于现实代价时,以不高出出险时的现实代价计较抵偿”的划定,该车应按现实代价51500元计较抵偿。 
       利民公司差异意保险公司的理赔意见,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告状讼。在向法院举证时,将原买卖营业收条涂改为151500元,涂改陈迹明明:涂改后的发票与涂改前的比较,只稀有字窜改,别的所有相符,发票号没有改变。
【法院讯断】 
       一审法院以为:原、被告签署的保险条约即保险单,固然条约内容不完美,但首要内容正当,两边颠末协商同等,意思暗示真实,应确以为有用条约:因为原、被告对该车的代价的认定和我院提取的各类反应车价的发票均彼此抵牾,反应不出该车的现实代价,该当指出的是,两边签署条约时约定该车代价为20万元,且原告以此向被告全额交纳了保险费,故被告应依约定包袱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条约法》第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之划定,讯断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付出保险金20万元,讯断见效后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向原告付出97年7月20日至98年9月21白天迟延推行任务的违约金23640元,讯断见效后一次性付清。  
       三、甘N03126号丰田小霸王观光车的残骸归被告全部。  
       本案受理费5510元由被告包袱。 
       保险公司以为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无邪车辆保险条款》第十二条划定,该车应按现实代价51500元计较抵偿,被保险人伪造、涂改的索赔单证应作司法判断。一审判断不妥,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以为:上诉人中保家产保险公司临夏市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临夏利民汽车处事有限公司签署的保险条约正当有用。临夏州公安局消防分局认定的火警缘故起因正确。上诉人应按条约包袱民事抵偿责任。上诉人未在法按时代内作赔,应包袱必然的违约金。被上诉人在春游时,对该车看守不善,安详法子不力,应负包管险金额20%的免赔责任。中保家产保险公司临夏市支公司向临夏利民汽车处事有限公司付出保险金16万元,并付出1997年7月20日至1998年9月20日迟延推行任务的违约金27264元。
【案例说明】 
       1.法院对相干法律的表明。  
       法院以为保险条约是经济条约,依照《经济条约法》划定应按条约约定的保险金额抵偿。《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划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代价,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条约中载明,也可以凭证保险事情产生时的保险标的的现实代价确定。”本案所涉保险金额应领略为约定的“定值条约”。以是应按保险金额抵偿。 
       2.保险公司对相干法律的领略。  
       起首,《保险法》是专门法律,在保险运动中应起首合用《保险法》。假如《保险法》没有可以合用的类型,才可以合用民法和经济法的相干类型。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不能套用一样平常经济条约来办理,不能认定为“定值条约”。  
       其次,《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划定“保险金额不得高出保险代价,高出保险代价的,高出的部门无效。”这是《保险法》与其他法律的重要区别。由于保险是一种经济赔偿制度,它只能提供现实丧失的赔偿,不能得到特殊好处。在保险实践中,发生超额保险的缘故起因首要有:一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估价过高;二是投保人存心诱骗以牟取超额抵偿金;三是保险条约订立时是足额保险,因为市场价值变换,保险标的贬值而形成超额保险。岂论何种缘故起因引起的超额保险,往往家产保险,保险金额不得高出保险代价。高出保险代价的,高出部门无效,保险事情产生后,保险人只能按保险标的的现实丧失计较抵偿金额。  
       第三、关于无邪车辆保险,人民银行(95)25号文核准的《无邪车辆保险条款》第七条划定“车辆的保险代价按照新车购买价确定。车辆丧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代价或现实代价确定,也可以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高出保险代价,高出部门无效。”第十二条划定:“车辆所有丧失,按保险金额计较抵偿,但保险金额高于现实代价时,以不高出出险其时的现实代价计较抵偿。  
       第四、本案被保险人有明明的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的举动,违背了《无邪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遮盖究竟、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诓骗举动”的划定和《保险法》第131条划定。对涂改的购车发票应该举办技能判断,如确系伪造,应依法拒赔。 
       本案所涉核心题目  
       (1)办理保险条约纠纷应起首合用《保险法》照旧起首合用《经济条约法》; 
       (2)“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是不是定值条约,当“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高出出险其时的现实代价时该奈何抵偿?  
       (3)对诉讼进程中提供的涂改、变造的索赔单证该不应做司法辨别? 
       此案引起的对《保险法》的领略分歧,保险公司约请有关方面召开了座谈会,但未告竣共鸣。但愿可以或许获得各方面专家的指教。
【点评】
     这是一路较量典范的无邪车辆保险纠纷案。在当前的无邪车辆保险实践中,相同案件异常广泛,被保险人、保险人、法院等在熟悉上每每发生较大的分歧。发生此类纷争的缘故起因在于无邪车辆保险条约是定值保险条约,照旧不定值保险条约: 
       1、被保险人虽以51500元购得该车,但在投保时假如没有遮盖,保险金额是两边从头协商确定的,车辆因保险事情导致全损,应按约定保险金额赔付。《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划定了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种环境,但第二款、第三款的划定则是针对不定值保险而言的。由于定值保险条约凡是合用于以某些不易确订代价的家产为保险标的的家产保险条约。正由于代价不易确定,以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两边依据必然的尺度,协商确定其保险代价,进而以此为依据确定保险金额,故一样平常不存在保险金额高于或低于保险代价的环境。 
       2、在海外的家产保险实践中,也有依保险标的的重置代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但必需在保单上注明。一旦产生保险事情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就应按约定的重置代价赔付。 
       3、无论是不定值保险条约,照旧定值保险条约,都不得违背保险的最大厚道名誉、丧失赔偿、公正互利等根基原则。即便定值保险条约,假如两边当事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确实过高,也应依据保险的根基原则,脚扎实地地处理赏罚,要按照详细环境,区别看待:(1)属投保人存心遮盖究竟所致的,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划定,保险人有权扫除保险条约,且对付保险条约扫除前产生的保险事情,不包袱抵偿责任;(2)属保险工资多收保费而存心为之的,保险人应按约包袱抵偿责任;(3)属非上述两种缘故起因所致的,保险人可依《条约法》第五十四条之划定,哀求人民法院可能仲裁机构予以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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