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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强行讯断理睬替身送还的债务

时间:2014-03-24 19:17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法官程安营同志,2009年11月6日和12日分别在河南法院网、中国法院网上发表《从该案看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的适用》一文,文中叙述一案例,称债务人李某之父借张某10万元,债权人张某找到李某协商,后李某同意代父还款,并分两次替父分别还款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法官程安营同道,2009年11月6日和12日别离在河南法院网、中王法院网上颁发《从该案看一般糊口履历法例的合用》一文,文中论述一案例,称债务人李某之父借张某10万元,债权人张某找到李某协商,后李某赞成代父还款,并分两次替父别离还款0.95万元和4万元,债权人张某于李某最后一次代父还款日为李某出具了一份李某之父欠张某款全还清的证明条。2005年12月16日,张某持李某出具的一张欠条,向法院告状,要求李某按欠条上约定的任务送还欠款4万元及利钱。程安营同道在文章中颠末说明,以为基于以下来由,该当支持债权人张某的诉讼哀求:
 
    1、通过父债子还的法律说明,以为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都有资格独立地举办民事运动,有独立包袱民事责任任务。可是,在实际糊口中,有不少儿子自愿替父送还所负债务,这种做法作为一种精良传统,法律该当予以支持。
 
    2、通过债务转移的理论说明,以为未经债权人赞成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并得出本案不属于法律理论上的债务转移的结论。
 
    3、在债务转移不能创立的环境下,得出了“是李某在自愿代父还款的环境下,原被告两边告竣的一个新的债权债务相关。”
 
    4、通过合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多少划定》第64条,运用一般糊口履历法例对当事人两边的证据举办说明后,采用了债权人张某的主张,从而得出法律究竟是:李某替父送还0.95万元之后,为张某誊写了两张4万元的欠条,理睬李某替父再送还8万元债务没落。2005年1月7日,李某又替父送还了4万元后,张某撕掉了个中的一张4万元欠条,并为李某出具了一份李某之父欠张某款所有还清的证明条。
 
    我们对程安营同道文章(简称程文)的概念,可一一举办说明:
 
    起首,程文以为儿子自愿替父送还所负债务的做法是一种精良传统,法律该当予以支持。子替父偿债,是否是精良传统,我们暂时不说,但程文觉得法律该当支持,却不知是何寄义。假如仅仅指儿子自愿替父送还债务的举动,是法律倡导的话,从民法理论讲,法无榨取即应承,还可以领略。假如把子替父偿债领略为古代法律头脑中的“父债子还”,即儿子有任务有责任替父送还债务,笔者今朝尚没有看到过有支持这种概念的法律划定!
    其次,程文罗列了债务转移的前提,即“1、须有有用债务存在。假如没有有用债务的存在,债务转移将没有任何意义。2、须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告竣同等。债务转移现实上是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的一种条约相关,这就要求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就债务包袱的有关事项告竣同等。3、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不具有可移转性的债务不得移转。原则上,下述债务不得移转:①性子上不行移转的,如以演出为标的条约;②当事人出格约定不得移转的;③法律划定不能移转的。4、须经债权人的赞成. 债务转移直接相关到债权人权力的实现,与债权人相关重大。”却说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因此,法律划定债务移转须经债权人的赞成。未经债权人赞成的债务转移,对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就程文中案例而言,债权人就是原告张某,原债务人应该是李某之父,而张某要求送还债务的新债务人该当是李某,用债务转移的前提去权衡,明明缺傲幽是前提2,即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没有就债务转移告竣协议。我不知道程文为什么以为是短缺前提4,即债权人差异意。假如债权人张某差异意把债务转移给李某,为什么去找李某索债,与李某打什么替父还债的协议?又为什么告状李某?不外,笔者觉得,不管是短缺谁人前提,债务都没有转移。以是,程文得出债务转移没有创立的结论是正确的。
     第三,程文以为:“本案并不属于法律理论上的债务转移,而是被告在自愿代父还款的环境下,原被告两边告竣的一个新的债权债务相关。”对此,笔者不解。不属于债务转移,即债务没有转移,是原债务存在的环境下,又创立了一个新债务,照旧子理睬还债之后,就有连带送还父债的任务?
在债务没有转移的环境下,原债务如故创立,我们毋庸置疑,即李某的父亲,除李某更换送还的4.95万元外,仍欠张某5.05万元。那么,李某承诺替父还款,并为张某誊写了4万元的欠条,到底是什么意思,在法律上应该怎样表明呢?
 
    从债权债务的布局看,债权人是张某,债务人是李某之父,李某则是债外的第三人。作为债权人张某,只有官僚求债务人李某之父送还债务,没有权力要求李某替父送还,更没有权力要求李某送还。李某理睬替父还款,明明是一个单要领律举动。这个理睬的主体有两个,即任务人是李某,赢利人是李某傅沧。对这个理睬来说,张某则是这一法律相关之外的第三人。这一理睬的客体是李某父亲应送还的款,张某只是这一客体的接管者。
 
    李某替父还款的举动,从法律相关看,相同于赠与,李某拿出钱来,固然没有直接交给父亲,而是交给了父亲的债权人,替父送还了部门债务,同赠与父亲一些财帛对比,法律效果的差异仅仅是给付现金与没落债务的区别。假如把债也当作家产的话,那就是赠与的家产范例差异罢了。李某拿出4.95万元交给父亲的债权人张某,张某接管了李某替父送还的金钱,法律没有榨取这种举动,引用程文的话就是“这种做法作为一种精良传统,法律该当予以支持。”导致的法律效果是没落了李某父亲的4.95万元债务。
 
    那么,李某父亲余欠张某的债务会不会由于李某誊写的4万元欠条而同时没落了呢?我们可以从欠条的性子团结程文案例的现实环境来说明:
 
    欠条一样平常环境下是债务人写给债权人的一个以反应怎样推行债务为首要内容的债权凭据。就程文案例的现实环境而言,债权人是张某,债务人是李某之父,李某则是债外的第三人。在债务没有转移,当事人在债中的职位没有变革的环境下,李某没有任务必需替父送还债务。作为债外的第三人给债权人誊写的凭据,明明差异于债务人写给债权人的债权凭据,不具有法律上该当推行的效力。团结案例的现实环境,我们把李某誊写的4万元欠条,只能当作是替父还债的一个理睬。这个理睬是一个单要领律举动,在没有现实推行之前,李某随时可以取消。在李某不肯自动推行的环境下,法院无权强行讯断李某推行其理睬的金钱!
 
    其它,程文的中心议题是一般糊口履历法例的合用,然则,从所举案例中,我们看不出原被告两边对争议的究竟是怎样举证的,争议的证据是什么,两边的主张有何差异,是奈何合用履历法例举办说明认证的,乃至得出了什么结论都不是很清晰,固然用大幅篇幅对一般糊口履历法例和法律究竟举办了理论说明,可是这些理论在所举案例中是怎样运用的,却交接得不是很清晰,看得人是一头雾水,不知所云!
 
    通过以上说明,笔者以为程文案例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该案不能讯断“被告(李某)该当依法送还本身所理睬的金钱”,而该当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哀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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