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对象是刑法修订前发生的且尚未处理的犯罪,如果已经审判,后又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则依然使用原刑法;(2)只有在原刑法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新刑法处刑较轻时,才能适用新刑法;(3)未经处理的犯罪尚在新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之内,追诉期限的标准和起算适用新刑法第87条、第89条的规定,但延长则适用原刑法第77条之规定;(4)其他相关制度则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7]5号)执行。本案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实施于1997年3月10日,而新刑法与旧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规定的法定刑是一样的,所以应当适用旧刑法第132条之规定,对纪某的行为予以处理。 (案例来源: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韩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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