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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展与培训 深圳劳动合同法全文 天之一科技(6)

时间:2014-04-16 15:22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
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
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
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
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
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
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
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
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
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
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
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
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
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
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
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
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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