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暑期打短工,该如何维护劳动权益?
时间:2012-08-20 20:13来源:美乐家-袁辅欣 作者:汉珍蜜坊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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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打工者年龄是有限制性规定的。 我国法律禁止童工,即十六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能打工。 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
我国法律对打工者年龄是有限制性规定的。
我国法律禁止童工,即十六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能打工。
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所以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学生,也不能在这些行业打工。
同时,由于这个年龄段的中学生正处于身体、智力的生长发育期,所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劳动法》规定,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 “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指:
(一)森林业代木、归塄及流放作业;
(二)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即二 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四)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育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在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对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中学生可以从事的工种,与普通职工没有特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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