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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治国:“八二宪法”30年的宝贵经验

时间:2013-01-05 20:21来源:心理咨询师赖丽妍 作者:lmgq2000 点击:
自1982年至今,现行实施已满30周年。如何评价宪法实施的历史贡献,如何客观理性地分析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如何以更加建设性的态度考虑今后30年中国宪法的发展,成为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的研讨主旋律。 年会同时举办第三届亚洲宪法论坛,来自亚洲

自1982年至今,现行实施已满30周年。如何评价宪法实施的历史贡献,如何客观理性地分析宪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如何以更加建设性的态度考虑今后30年中国宪法的发展,成为了“中国宪法学研究会2012年年会”的研讨主旋律。

年会同时举办第三届亚洲宪法论坛,来自亚洲各国的宪法学者就“和平与立宪主义”展开研讨。年会由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共同主办,是年会历史上主办单位最多的一次。

■“八二宪法”:与改革开放同行的30年

“八二宪法”实施30年,与中国改革开放进程相伴而行。每一次宪法修正案都对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进行确认,为中国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通过宪法治理初步形成了社会共识,凝聚了民心,维护了国家统一与社会稳定。

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认为,对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的成绩应给予肯定,要以历史宽容的态度,看待宪法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历史局限性。现行宪法对促进中国改革开放、提升国家竞争力的贡献不容抹杀。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童之伟将宪法实施30周年的经验概括为三点,一是能动反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及时修正宪法;二是切实努力实施宪法,特别是注重立法;三是宪法实施主体注重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当然,现行宪法并非十全十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认为,“八二宪法”的意义被高估,其存在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并加以深入研究,如宪法秩序并非体系的起点、宪法传统不能接续、现实性压倒规范性等问题。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任喜荣提出,当代中国的宪政建设面临分权主义与民主主义的理论冲突,反映了不同制度发展方向的理论选择。然而,宪政建设中面临的控权机制问题、宪法基本权利的法律化问题、新媒体时代的“权利——权力”关系问题等,都不同程度上超出了纯粹的理论选择。“主义”与“问题”之间的张力,促使宪法学者以唯物主义哲学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的宪政发展道路。

■依宪治国:宪法的基本原理与保障

从依法治国到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到依宪执政的话语转型,表明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宪法的地位。韩大元认为,我国的社会治理不仅从政策和法律调整转向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治理,同时从法律调整逐步转向宪法为主导的社会治理模式。这意味着宪法与社会生活、公民权利的各方面息息相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广辉提出社会国家原则,其内涵为:合乎人性尊严的基本生存条件的满足,社会正义的实现与社会安全制度的建立。我国宪法通过国家目标条款、经济制度条款、政策性条款、人权条款共同体现社会国家的内容要求。社会国家原则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合作,通过国家适度干预来弥补社会的不足,用社会来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以保障个人自由空间。此理论引发了与会代表的广泛关注与争鸣。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沈跃东与南京大学法学院张慰都谈到了文化权问题。沈跃东认为,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保障文化权并不包括教育权和宗教信仰自由。作为自由权的宪法文化权,其实现还存在一定的障碍;作为社会权的文化权,尽管规定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但仅具有宪法委托的效力。如何能够既保障文化的多样性,又使得不同地域的公民平等享有同质的文化生活,是重构我国中央与地方在文化领域财权和事权关系的核心。

张慰则更具体关注宪法第19条“普通话条款”,认为语言作为文化的载体,不应被作为宣传掩盖和一致化的手段,自由的宪政国家需要通过对多样化的语言(包括方言)的保障满足公民多样化的文化权需求。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陆平辉从权利限制与实质正义的角度,对限购政策的正当性作出分析。转型时期我国出台许多类似限购政策的公共决策,追求实质正义而忽视形式正义,以至于引发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怀疑。他认为完善具有限制公民权利色彩的各种经济管制措施,有必要建立起促成权利限制措施正当化的实现机制。

与会代表还对选举权、精神病人医疗保障、妇女结社权、宗教信仰自由等问题展开了广泛研讨。

■宪法学反思:国家机构的法治化问题

宪法实施中的某些问题,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反思与论证,为实践扫清道路。其中,国家机构的法治化问题,备受关注。

郑州师范大学教授马英娟从一起个案引发的全国人大立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之间的法律位阶判断依据争议出发,提出“法律规范间是否存在效力理由关系,应作为判断法律位阶的实质标准”。因此,前述二者间的位阶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如果一方是另一方的立法依据,决定另一方的制定机关、程序或者内容,是另一方的效力理由,则二者之间存在上、下位关系;否则,二者属于同位阶关系。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寿文认为,从结构功能主义角度出发,作为政治性机关的立法机关与作为法律技术性机关的司法机关,是无需行政级别的机关,这符合国家机关法治化的规律。他认为无论是人大代表专职化与兼职化的争论,还是司法机关的专业化与大众化的争论,均反映出人们对于国家机关法治化方向理解上的重大分歧。

“国家机构是中国宪法学的核心范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认为,以宪法学视角分析中国社会30年来的变迁,国家机构是一个不错的观察点。通过国家机构横向维度、纵向维度、国家机构与公民、国家机构与社会组织等四个方面,可以发现社会变迁的增量发展过程。社会变迁是组成社会的各个要素相互合力的结果。单个要素如果能和其他要素发生良性互动,则社会的变迁就会相对顺利。

■亚洲宪法:和平与立宪主义的共鸣

日本公法学会会长高桥和之教授、韩国宪法学会会长沈景秀教授及其他来自亚洲各国的宪法学者在年会举办的亚洲宪法论坛上,就“和平与立宪主义”的主题进行学术交流。与会代表认为,亚洲宪法论坛以宪法学和宪法学人特有的学术影响力,为维护东亚地区和平稳定贡献力量。

与会代表提出,借鉴亚洲及世界各国的宪法发展经验,世界上永远没有完美的宪法文本,宪法实施比宪法文本研究更具有积极意义。借用已故宪法学者蔡定剑的话语,宪法实施“只要去做就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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