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密公交认字[2011]第124号 交通事故时间 :2011年8月1日9时 天气:中雨 交通事故地点:方虎公路397公里+80米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吴**,男,52岁,现住密山市密山镇**村5组,黑R*****号轿车驾驶人。 王*文,男,27岁,现住虎林市**镇**村,黑G*****号轿车。 王*贤,男,43岁,现住鸡东县鸡东镇,乘坐黑G*****号轿车。 韩*,女,41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刘*山,男,55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王*新,男,47岁,现住856农场场部,黑R*****号轿车。 黑R*****号金冠牌轿车,车主为黑龙*农垦牡丹*分局车队,检验有效期至2012年1月,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黑G*****号系捷达牌(非营运)轿车。 现场道路为东西走向,购买假发票。省级公路,水泥路面,路面*直,视线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吴**驾驶黑R*****号丰田牌吉普轿车,沿方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97+80米处,与由西向东由王*文驾驶的黑G*****号捷达牌(非营运)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乘车人王*贤受伤,乘车人韩*、刘*山、王*新受伤,驾驶员王*文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主要证据:1、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草图;3、现场照片;4、司法鉴定意见书;5、鉴定报告书;6、吴**的询问笔录、7、贤的询问笔录;8韩*的询问笔录;9刘*山的询问笔录;10、王*新的询问笔录。 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原因:吴**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右通行及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王*文未保持安全车速是导致此起事故发生次要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吴**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比看假发票处罚。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吴**负主要责任。 王*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之规定,此起事故由王*文负次要责任。 乘车人王*贤、韩*、刘*山、王*新无责任。 交通警察: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 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中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电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赔偿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相关知识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定义及性质 1、定义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2、性质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同时决定了该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予采信。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相关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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