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经济:聚焦合肥艳照门 栏目名称:法眼看经济 主 题:聚焦合肥艳照门 嘉宾律师:北京沣谊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峻铭律师 本期策划:张倩 本期介绍: 遭遇小三怎么办?丈夫出轨怎么办?在大家畅所欲言的时候,合肥一名女士在丈夫的QQ空间里发现了其夫与几个小三的性爱照。随后,这些艳照被发在了合肥的论坛里,引起网友疯狂转载。在全民狂欢的时刻,我们应该做些冷思考:谁上传了艳照,是否侵权?网友人肉发布个人信息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外遇的婚姻如何处理?双方签订的保证协议又起到什么作用? 为此,《法眼看经济》就网友关心的一些问题采访了北京沣谊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峻铭律师。 访谈内容: 【法眼看经济】聚焦婚姻热点,畅谈法制人生。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法眼看经济》栏目。今天我们请到了北京沣谊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张峻铭律师来为大家解析合肥艳照门事件。张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眼看经济》。在我们的访谈正式开始之前,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峻铭律师】各位网友大家好!主持人好!很高兴再次做客中国法律网,与大家一起交流《法眼看经济》的热点话题! 【法眼看经济】近段时间,大家茶余饭后又多了一些热议话题:合肥版艳照门事件。在大部分公众处于狂欢的时刻,我们是否该做些冷思考?首先问一个大家都比较关心的问题:上传这些性爱照的发布者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 【张峻铭律师】如果一个社会当中的许多人,老是把注意力集中在别人的色情照片上,并且乐此不疲的加以议论或狂欢,我个人认为这是一种社会病态的反映,因为这是以牺牲他人的隐私权等来满足自己一种猎奇心理。一边幸灾乐祸地竭力搜求照片,一边辱骂当事人,这样的人无权再对当事人进行道德谴责,因为他这样的窥私行为一点不比艳照门当事人更高尚。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应该在提高自身道德水准,加强防范意识,严防自身成为下一个“艳照门”主角的同时,还应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成为无意中侵害他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者。购买假发票。 上传这些性爱照的发布者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均已构成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发布艳照的行为主要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 【法眼看经济】在网上搜索该事件时,编者发现这些艳照都被打上了马赛克。打上马赛克的性爱照是否就如值班民警所说:不属于色情照片?如果属于色情照片,发布照片者的行为是否属于传播淫秽物品? 【张峻铭律师】首先,我们先谈一下打上马赛克的性爱照是否属于色情照片。 我国目前关于认定淫秽色情物品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 (一)1985颁布的《年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对淫秽物品已有明确界定,该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查禁淫秽物品的范围是: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录像带、录音带、影片、电视片、幻灯片、照片、图画、书籍、报刊、抄本……”。 (二)1988年12月27日,新闻出版署的《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比较全面、系统地定义了淫秽和色情出版物。 其中的第2条规定: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这些出版物的类型有以下七种: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 同时第三条还规定“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我不知道假发票处罚。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条1至7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三)1997年刑法,也在其第367条,对淫秽物品进行了定义。该条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这一标准,是目前我国认定淫秽物品最具权威的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条文规定及立法精神,即使打上马赛克的性爱照是仍属于色情照片。 其次,艳照既然属于色情照片,那么发布照片者的行为显然属于传播淫秽物品,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传播淫秽物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分为治安处罚和刑罚,也就是看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仅有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并不意味一定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此罪,即除了传播的内容必须是淫秽物品外,传播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等方式传播淫秽图片达到400张以上的,或照片点击量两万次以上以及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果传播图片未达到400张,未达到刑事责任标准,依照我国行政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此,在此事件中,发布者是否触犯了刑法,其对外发送的色情图片数量以及点击量等因素就成为了对其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 【法眼看经济】合肥艳照门事件犹如植物大战僵尸游戏里那样:一波又一波,现在事件已经升级到了第三波。一石激起千层浪,有网友在啼笑皆非的同时表示要人肉照片里的主人公,请问张律师:人肉并在网络上发布公民的个人信息是否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作为当事人又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 【张峻铭律师】去年我接受中国经济网采访,做过一期关于“网络隐私权”的专题访谈,当时也热议了关于人肉搜索话题,人们很关心这样做是否合法,我可以告诉大家,人肉搜索并在网络上发布公民的个人信息不但是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的行为,而且还可能侵害当事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不仅涉及民事责任,根据行为情节及后果可能还要涉及行政或刑事责任。 当事人可以通过的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是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二是可以向侵权责任人主张民事权利,如向网络运营商、发布者及其他侵权人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维权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及时与网站运营商交涉,让网站在最短时间内删除、屏蔽相关信息。其次,进一步确定侵权的事实,也就是拷贝、公证或录下相关侵权信息,把证据固定下来。最后,根据相关的信息确定侵权行为的主体到底是谁,分清不同的责任人所实施的不同侵权行为,必要时请专业律师帮助。 【法眼看经济】有网友质疑:这件事情的爆发,论坛的管理员在干什么?是不是为了浏览量连性爱照审核也能通过?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网络暴力”? 【张峻铭律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针对上述“网络暴力”问题已有明确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假发票处罚。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网站有两个义务:一个是监控,将某些违法违规的不良信息或图片屏蔽掉,第二就是及时删除已发布的不良信息或图片,特别是网站在接到某些认为权利被侵害的当事人的投诉电话后,应该马上删除相关内容。 【法眼看经济】据悉,该事件主人公的妻子小丽今年10月初在合肥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该案件中,小丽应该如何向法院举证?可以请求哪些损害赔偿? 【张峻铭律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列举了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的四种情形: (一) 有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主人公的妻子小丽应当围绕上述四种过错情形来准备证据,小丽的丈夫是否构成与第三者同居的行为,仅有发生两性关系的图片还不足以证明,还需要向法院提供其他证据佐证,证明其长期共同居住,如小丽的丈夫与第三者共同居住的小区的物业、居委会、邻居的证明等。 小丽可以请求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一般法院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以对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形式进行补偿,如无夫妻双方有共同财产,则在离婚时判过错方支付无过错方赔偿。 【法眼看经济】另据小丽说丈夫曾经签下两份保证书,其中写道如与其他女子发生关系,有出轨行为,自己的财产将交由妻子和儿子,净身出户。请问张律师,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在离婚诉讼时,小丽能否根据这个协议将丈夫扫地出门? 【张峻铭律师】现实生活中的许多法律案件中不乏这种保证书的出现,如果不能证明当时受胁迫或保证书内容违法,原则上是有效的。夫妻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的,所有权应为双方共同享有,而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能是过错方为了保住婚姻迫于无奈才写下的保证书,以放弃财产所有权换回对方的原谅,并不是其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定为全部有效,但在分割财产时会以此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无过错方多一些财产。 本案中小丽并不能直接依据这个协议将丈夫扫地出门,除非丈夫主动自愿放弃,净身出户,或者经法院判决保证书有效。 【法眼看经济】在小丽的讲述有这样一件事:在她向“小三”要求对方离开时,遭到对方的拒绝,并说出“我爱他,他爱我,关你什么事”。像这种情况,小丽该如何通过正当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该小三是否侵害了小丽的配偶权?能否要求赔偿? 【张峻铭律师】小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和步骤维权: 首先,应该搜集配偶与第三者存在同居关系的相关证据,这样才能在其后的诉讼中以此为依据证实对方存在过错,进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其次,将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确定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本案也就是小丽的爱人,虽然第三者对于导致夫妻双方离婚是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第三者是不负有损害赔偿义务的,赔偿请求只能向配偶提出。 再次,通过诉讼提出“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主张,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还没有对赔偿数额作出具体明确的硬性规定,赔偿参考因素包括同居时间的长短、对家庭的影响和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的程度、本地区经济状况、过错方的经济实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配偶权是指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的、由夫妻双方平等专属享有的要求对方陪伴生活、钟爱、帮助的基本身份权利。但是配偶权在我国是一项存有争议的权利,立法上并未完全确立配偶权保护制度,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虽提出了保护配偶权的问题,但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审判机关一般依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来处理离婚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承担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受害者不能要求婚姻关系以外的人(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小三的言论和行为显然伤害了作为妻子的小丽的感情,小丽值得同情,小三也应当受到指责,但要求“第三者”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小丽要主张赔偿只能通过离婚向丈夫提出,如不提起离婚,便不能单独要求赔偿。 【法眼看经济】作为婚姻方面的专业律师,小三插足时,您对婚姻中的妻子有什么好的建议? 【张峻铭律师】作为一名律师,我办理过很多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作为一位心理咨询师,我辅导过很多婚姻出现问题的妻子与丈夫。 面对小三插足,对婚姻中的妻子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与分享。 第一,婚姻出现小三插足,首先应当保持理智和冷静,客观分析第三者出现的原因。 第三者插足固然气愤,但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客观分析第三者出现的原因,对于如何处理此类问题非常重要。具体原因无法以下三种情形:一是第三者的诱惑,二是丈夫的花心,三是自己与丈夫感情出现问题所致。 第二,针对第三者出现的原因结合婚姻关系实际情况,要考虑好是否离婚。 如果是丈夫一时冲动没有抵制住诱惑,或夫妻关系出现问题导致偶尔的第三者出现,作为妻子就要认真考虑好,是挽救婚姻,还是决定离婚。如果选择挽救婚姻,就不能公开指责、过分取证、主张赔偿,否则事与愿违。如果选择离婚,就可以准备过错取证,提出赔偿。 第三,长久幸福的婚姻不仅需要法律保障,更需要两个人用心经营。 法律可以给予婚姻形式,但却不能保障长久,更不能直接给予幸福。婚姻需要彼此坦诚相待,心与心的置换沟通和交融,要彼此经常不断检点反省自我。学会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关爱,相互宽容,婚姻只有在双方精心经营下,才会更持久、更甜蜜! 祝愿大家都幸福美好! 【法眼看经济】合肥艳照门究竟照出了什么?婚姻不仅仅是爱情,更多的是一份对家人的责任。在这个充满欲望的时代,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思考,做出正确的选择。感谢各位网友和张律师的参与。希望各位网友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期待下次与您相约,再见。如果有网友还需要进一步的咨询,可以拨打张律师的电话()进行免费咨询。 【张峻铭律师】感谢各位网友的支持,再见! 节目简介 《“法眼”看经济》由中国经济网和中国法律网联合制作的一档“畅谈经济热点问题,普及经济法律知识,解答经济类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法律建议”的视频直播节目。节目采用主持人和律师谈话模式,深入解析社会热点经济背后的法理人情。 《“法眼”看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热点经济话题,追踪热点经济话题进行法律解读;解决实际问题,邀请业界著名律师提供可操作性建议;目标群体明确,关注时事,关注社会经济发展的公众;资源的融会贯通,中经网拥有数量众多的用户,中国法律网律师用户资源丰富;《“法眼”看经济》就是二者的桥梁,让双方优势资源共享,打造优质视频节目(中国法律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