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纠纷律师评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2-10-24 01:42来源:周游天下2009 作者:黑夜之眼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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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0年3月28日,原告王某某、黎某某与被告富达公司签订约定:原告王某某、黎某某购买富达公司开发建设的箭河路32-8号房屋一套,总成交金额为元,王某某、黎某某首付元于签订合同时付清,余款23万元由银行提供按揭贷款;同时约定:预售商品房,在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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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0年3月28日,原告王某某、黎某某与被告富达公司签订约定:原告王某某、黎某某购买富达公司开发建设的箭河路32-8号房屋一套,总成交金额为元,王某某、黎某某首付元于签订合同时付清,余款23万元由银行提供按揭贷款;同时约定: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如因被告富达公司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关提交办理产权证申请,取得登记受理单的,原告王某某、黎某某不退房的,自逾期之日起,被告富达公司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至其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并于被告富达公司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关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支付。2010年6月3日,被告富达公司向原告交付箭河路32-8号房屋,被告富达公司于2011年8月17日向重庆市巴南区房地产权产籍监理所(以下简称“房产监理所”)报送申办该房产权的资料。同年8月21日,房产监理所将箭河路32-8号登记转移至原告王某某、黎某某名下。2011年8月30日,原告起诉来院,提出上述诉请。 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某某公司支付原告王某某、黎某某逾期转移重庆市重庆市巴南区某某32-8号房屋产权登记违约金.63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某、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想知道假发票处罚。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袁玉柱评析: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重庆市合同及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富达公司应于房屋交付后60日内转移箭河路32-8号房屋产权登记,如因被告富达公司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关提交办理产权证申请并取得登记受理单的,应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该公司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故被告富达公司应于2010年7月8日交付房屋后的60日内,即2010年9月6日前有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办房地产权证的行为,逾期则应自2010年9月7日承担违约责任至被告富达公司向房产监理所报送申办该房产权的资料之日即2010年8月17日,原告王某某、黎某某诉请支付截止2011年8月16日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富达公司于房屋交付后逾期办理产权证书构成违约,应按约以原告房款元为基数支付截止2011年8月16日的违约金.63元(元×343天×0.01%)。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登记转移诉争房产权违约金.79元,法院予以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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