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当前位置: 主页 > 法律专题 > 假发票处罚 >

印发临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2-11-30 21:59来源:吃猫男子 作者:听雨猫咪 点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临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9日

  临汾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提高我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绿线的划定和。

  第四条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区内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假发票处罚。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绿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湿地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等;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限的具体坐标。

  第十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一条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现有绿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存档确定管理单位。

  划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用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成后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区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有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城市绿线内所有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和损坏,不得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不得进行经营性开发。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jiafapiaochufa/2012/0830/17105.html。不得新建违反绿化规划要求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因特殊需要,在城市绿线的控制线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地上设施的,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责任编辑:admin)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用户名: 验证码: 点击我更换图片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