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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能斌律师

时间:2012-07-26 04:02来源:铁君子 作者:我live我家 点击:
郭能斌律师:很高兴,能再次为黄焕海家属解开具体迷茫! 郭能斌律师:很高兴,能再次为黄焕海家属解开具体迷茫! 黄焕海家属: 谢谢你们对本律师的信任,一直保持联系、交流! 你于23时52分05秒的回复,以及 11时23分15秒补发的同内容的回复,均已经收到!

郭能斌律师:很高兴,能再次为黄焕海家属解开具体迷茫!
郭能斌律师:很高兴,能再次为黄焕海家属解开具体迷茫!
黄焕海家属:
谢谢你们对本律师的信任,一直保持联系、交流!
你于23时52分05秒的回复,以及 11时23分15秒补发的同内容的回复,均已经收到!
但苦于最近很忙出差在外,故今天才能挤出时间考虑你的回复中具体问题的解答。甚是歉意!
详阅后你的回复,我深感高兴!因为沟通,你们的心态逐渐在向保持理性、正确选择维权方式的良好态势发展。这也是最佳的选择!因为解决问题的方式不当或者错误的话,不但解决不了时下的问题,相反,常常会制造了另外一个可能要付出代价来处理的问题!
针对你回复所述情况以及涉及的具体问题,特解答如下:
一、关于“律师们,我们是因为上次律师把真相颠倒是非,现在你们又来了这么多的律师要为那四个律师说话,所以我们就肯定你们不是好人了。”
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都有一个必须有的条件:事实清楚。但二者要求规格不太一样。界定刑事责任的事实必须清楚、证必须确实、充分;而界定民事责任的事实必须清楚、证据达到高度盖然(即占优势)。对比起来看,二者的共同点儿是:事实必须清楚;不同的是证据的要求有很大的不同。
对你们来讲,维权的愿望有两个目的:一是追究“凶手“的刑事责任,二是获得必要的赔偿。在此基础上,让死者入土为安,你们也才能坚强的面对未来新的生活。
依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的查处,依据公安刑警依法查证完毕,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事实清楚等法律要求的,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即国家告个人犯罪,法院在组织由公诉人、被告人、律师等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对公安刑警查证的事实、证据进行仔细甄别。经甄别刑公安刑警查证的事实,与法庭组织甄别的事实相一致的,依据刑法即量刑意见对被告人裁量刑罚即判刑。同时,从公安刑警侦查、检察院审查、法院受理公诉的各个阶段,法律都要求公、检、法要按照法律规定,告知受害人或者家属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你们的愿望要实现的话,只能在前面法定的程序中来实现。当然,正常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在事实没问题的情况下,被告人会积极赔偿被害人或者家属的损失,抑或被告人有了辩护律师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也会积极做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工作,动员被告人及家属主动对被害人或者家属给予高于规定标准的赔偿,因为这样可以获得从轻或者减轻的处罚的法定基础。因此,你们要清楚怎么认识律师的辩护问题后就不会把问题看得如此简单了!
(一)如何认识杨在新等辩护律师和律师团?
辩护律师所说的话到底是对付谁的呢?对付法庭上的检察官的说法的。换过角度,也就是针对公安刑警查证的事实和证据的。法官不经过这些程序,听取多方面对事实和证据的意见,法官也无从判断出事实、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当然,更不敢依据不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了。案子这么长时间了,也开了多次庭,法院还是没做出判决,对真正的事实真相和证据加以最后的认定,现在检察院又撤回原来的起诉书。目前,法院又通知延期审理,原因就是检察院的起诉书还没写出来交给法院。这说明法院认为,检察院依据原来公安刑警查证的事实不能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公安刑警查证的事实、证据存在不清楚、不到位的问题,甚至不能排除该查的没查到,该用的程序用过头了等等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导致法院无从判决。所以,原来的辩护律师所说的完全是针对公安刑警查证的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彻底的弄清事实,只不过是站的角度不同、方式不一而已。同时,你们简单的从表面感觉,好像律师所说的与你们感觉的事实严重不符而接受不了而已。这刚好说明公安刑警的查证工作出了问题!你可以试想:如果公安刑警查证的东西是天衣无缝的铁证,法院完全可以不采纳律师的意见,直接依据铁定的事实、证据判决就是了吗。为什么不呢?说明了什么问题?
法院开庭后,不能依据公安刑警查证的事实、证据进行判决,说明公安刑警的工作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标准,当然在某种角度上说,也就是否定了公安刑警对案件所做的一切工作!公安会对律师、被告人,还有证人满意吗?当然不满意!而且是十二分的不满意!某种情况下,可能恨之入骨!对此,如果原本就是公安刑警做的不妥甚至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安又是什么想法呢?更何况案子及时不破,公安刑警及领导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呢。
公安刑警及领导有什么办法呢?有两个办法:一个办法,按照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重新查证后再走前面说的审查、起诉、审判程序,到一审结案。但依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时间上来说是不允许公安刑警这么做的!那么公安刑警怎么办呢?那就是争分夺秒,想出些奇异的招数,十天的活儿一小时干吧,以求达到按时完成交差的目的!这样的话,你试想:干出的活儿会怎么样呢?但还有的是办法呢。怎么办?某些公安刑警会全面考虑这么做将会是哪些人不认可,就考虑先搞定这些人来做文章,即真正如实用在查证上的精力和注意力就转移了!这样会是什么结果呢?你们应当能想象得到的啊!
在这样的情况下,能真正的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吗?这样能保证你们得到的事实是原本的事实吗?这样存在该查的没查到,对一个人判处死刑的话,能公道吗?又能真正的还给死者公道吗?
这样的前提下的判决,被告人肯定上诉,上级人民法院也会提法给予纠正错误而改判。
基于以上情况,再加上人为的某一些强大的因素的话,结果就跟可想而知了啊!
再说,你们依据这样的事实去单纯的打民事赔偿官司,能得到法院民事法官的支持吗?
包括河南赵作海案件在内的错案都是这样制造出来的。赵作海案当时按照前面所述,侦查机关制作的细致,没能翻案!但在多年以后,真正的“罪犯”出来后,家属才恍然大悟,事情真相是怎么回事!同时对自己当时的对各个方面极端过激的举动深感痛悔!现在全国的法学专家、学者、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可以不夸张的说,都对原来的侦查材料反复的过目过(杨在新律师发现自己可能要被陷害时,就把自己辩护时掌握的卷宗,全部邮寄给了远在湖南的著名律师杨金柱),没有一定的把握,律师团敢公开的和司法机关叫板、乱说嘛?
再说,你们保持冷静、理性,采取正当的维权措施,比如和律师团保持角度和距离的接触,肯定对你们维权有利。律师团不是说过,“北海事件“关联案的当事人,相信律师团,并愿意委托的话,他们会安排专业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你们不就在其中吗?再说,律师团看到你们给我的留言后,在有关的博文中,已经提到你们家属这方面的问题。我在发布的给你们的《公开性》和《解答专文》已经说过,律师团关注的是“整个北海事件”的依法处理问题,并且接受全国的监督,不顾及你们的利益能算是办理全国关注案件的“律师团”吗?
现在他们介入的是“伤害案“的辩护法律帮助,不弄清楚本案的事实真相,怎么判断证人、律师是否有违法行为?
如果公安刑警侦查严格遵守法律,没有别的任何因素干扰,查证的事实、证据怎么能使检察院撤回起诉?又怎么能不被法院采纳?
没有问题的东西,怎么不敢大胆的让律师团去查,包括会见被告人、证人呢?铁定的东西哪有依据法律规定,还不敢让人公开来甄别的!这符合常理吗?你们可能对法律的有些规定也了解的不少了。公安刑警,包括看守所的警察,怎么能拿着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款不遵守,而非要给京城等大城市来的律师团律师屡屡刁难、作对、甚至不择手段的侮辱、打压呢?正常情况下,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lvshishoufeibiaozhun/2012/0726/1431.html。这只能是有神经病的人才会这么干吧!
我可以可定的告诉你们,如果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后,确实“伤害案”的“凶手”在被告人中的话,律师团肯定会积极动员被告人及其家属尽力对你们予以必要的赔偿的。理由很简单,法定的依据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及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的明确规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可以减轻基准刑的一定的百分比的,不积极尽力赔偿的不能获得从轻处罚。
如果通过正常的司法程序后,否定了公安刑警查证的事实、证据,找出了问题的症结,律师团将要采取的措施应该是提请上级部门,甚至是全国人大、最高检、公安部等部门追究北海相关部门的责任和具体制造冤假错案的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不就回到了正常的查证死者真正死亡真相的正规司法程序上来了吗?
难道你们不希望真正的真相浮出水面吗?难道你们不希望知道你们的亲人不幸死亡,为什么迟迟不能定案的真正原因吗?难道你们不希望知道证人和原来的杨在新等律师到底干没干违背法律和良心的事的真相吗?
以上所说,依据你们最后的检验结果来印证。
对此,关于你们简单认识的“原来的律师颠倒是非”和“那么多律师为原来的颠倒是非的律师说话,你们肯定律师团不是好人了。”的问题不难搞明白了吧!
还要在此特别提醒:基于以上所说的诸多问题,当下如果即个人有关方面打着为你们好,栽赃陷害律师团,鼓动你们采取极端的方式对待律师团的话,切忌不能犯傻了!!不然的话,承担责任的还是你们自己!到那时,鼓动你们的人打死他,他也不会承认事实给你作证的哦!
据我多渠道核实,涉及刁难、侮辱、围攻、殴打律师团律师,影响律师团正常办案的事情,已经有全国人大代表亲自到了北海,按照人大代表工作相关规定,约见了北海市、区相关部门的领导,指出了北海方面违法或者违规之处,并将会尽快书面向全国人大提出批评建议案,中华全部过律师协会及相关地方律师协会也高度关注与律师团有的方方面面,各大主力媒体将陆续前往采访、挖出事实真相……也就是说,“北海事件“将提高到国家高层关注的角度来监督处理了。当然,是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法治推进的好事情!
二、关于“还有一点,我们特别生气,就是那些犯人的家属说给钱律师吃都不赔偿给我们。我们原来也去找过那些犯人的家属,有一个家属愿意赔3000元的埋葬费其他说没钱,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肯定公安没有捉错人。希望律师们能给我们一个公正、公平的判决。”
对此,我要声明的是:你们所说的“犯人”的家属在你们悲痛的时候说的话,你们很生气!这个我完全理解。但客观的讲,请参考我的看法,看是否能给你们一些全局思考的思维角度?
(一)在法律上,家属的话没有任何实在意义,可以不屑一顾,以免自己生气,和自己过不去!因为最终法律定性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致死行为,有罪的话,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都是以被告人的名义承担的,因为被告人年满十八周岁了,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家属拿钱是基于被告人人身受限情况下的代劳或者临时援助。
(二)在案件没有最终定性,事实、证据不定的情况下,没有司法部门的组织,你们单独去向“犯人”家属要钱是不妥的!甚至可以说是极为失策的!首先,可能会引发冲突,不安全!其次,家属毕竟不在事发现场,对“犯人”究竟实施了什么样的活动,是不全知的,即使知道,也是事后的了解和道听途说(当时刑警在介入,外面人的说法都可以不作数)。所以,家属在不明白法律上的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地道诚实的可能会从人道的角度考虑,人家人都死了,给点钱吧。不地道的,思维灵活、信息获得面宽的家属,就会在心里依据“事实还不知道是什么呢?等等”来不出声的抵抗,而出口说出“给钱律师吃都不赔偿”等等。
(三)建议你们这样维权:
1、在“凶手”最终确定的情况下,你们自己或及时通过你们的代理律师或者代理人,随法律程序走,和办案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随司法程序提出赔偿要求。必要的情况下,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协商解决附带民事赔偿问题,减少很多的麻烦,节约维权成本(这种条件下的协商解决问题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可行的。),然后,声明不参加刑事诉讼程序。因为追究刑事责任是检察院的职责,在法律上,被害人家属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意见没有多大的价值(但自诉案件自诉人的意见除外),法院对被告人判处刑罚依据的是事实、证据,结合法律规定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会将被好人家属的意见体现在判处的刑罚上的。
2、在“凶手”不确定的情况下。保持冷静、理智的等待,在案件最终侦破,“凶手”确定的前提下,按照上一项进行维权。但这种情况下,等待时间的长短要看公安刑警的工作效率了。同时,有一个问题,可能需要你们要先处理,那就是要考虑节约总的维权成本,让死者先入土为安的费用自己先垫付的问题。因为在法律上,“凶手”不能确定或者目前根本就不能确定(这里指纯粹的人为炮制的案件,“凶手”自始至终就逍遥法外。)的情况下,安葬不先处理的话,必然导致最终的费用无限期的扩大,而在法律上,确定安葬费的规定是“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六个月的平均工资”就一万余元。
3、你们私下也可以做了解,发现新的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以利于促进侦破结案。
以上交流意见从目前展示的情况角度分析,供你们依据实际情况,慎重考虑。但愿对你们的有效维权能有积极的作用!
谨致
北海伤害致死案黄焕海家属
郭能斌律师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01:48
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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