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上有传闻称“芙蓉姐姐不敌小三离婚六年,独自抚养孩子”。芙蓉姐姐承认了自己未婚生子遭男友抛弃的事实。“他让我生完孩子、做完亲子鉴定后,再去法院找他打官司,即使孩子是他的,他也不想管,法律能拿他怎么着。”这让芙蓉姐姐彻底死心。 虽然这是一则传闻,但是,我们依然可以看出目前现实生活中的一些真实的情感生活以及实际发生的法律事件。 本篇文章,我用了“无证婚姻”这样一个词,看起来很矛盾,照理说,无结婚证,当然无法谈到婚姻。但是,通过这篇文章,我想把事实婚姻(无证婚姻)与非婚同居再给读者朋友们厘清一遍,同时再将涉及到的婚生以及非婚生孩子的法律相关问题在这里总结一下。 一、 事实婚姻 凡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方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就构成事实婚姻。当然,男女双方都必须没有不适合结婚的遗传性疾病,两人在一起生活也是自愿的,不是包办的或者他人强迫的。双方在一起生活形成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在今后发生离婚、继承时,均可以配偶身份要求获得相应的权利。 比如,1994年元旦,23岁的王先生和21岁的张女士摆了酒席,向亲朋好友宣布自己了自己的婚礼,但是双方至今(2012年)没有领取结婚证。1998年双方生了一个孩子王之子。这就是典型的事实婚姻。如果现在王先生要和张女士分手,那么实践中,有两种方式可以操作: 1、两人去民政局或者法院离婚,要求离婚,孩子的抚养事实,及财产分割事实。 2、两人自己协商解决分手、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事宜,不去民政局或者法院。 为什么会有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呢?特别是第二种处理方式,看起来非常不严肃,其法律效力似乎也值得怀疑。 首先,因为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婚姻登记制度,不登记婚姻不生效。但是,历史上确实存在没有登记的婚姻,而且时间久远。如果一概不予承认,会让非常多的本来稳固的家庭陷入动荡与非法状态。因此,婚姻法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 其次,当事实婚姻面临解体时,因为国家机关没有登记,因此,如果当事人不要求国家机关处理,那么,国家机关(民事局或者法院)是无法主动介入的。 因此,不去法院或者民政局而自行解除的事实婚姻,只要事实上确实分居了,那么,在法律上是具有效力的。但,就象证明自己是事实婚姻需要证据一样,自行协商解除的事实婚姻也需要证据。 如果事实婚姻没有解除,又发生了男方(或者女方)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是否按重婚论,目前在理论与实务中都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处理的结果也不同,在此不予讨论。 事实婚姻带来的后果,与有结婚证的婚姻是一样的。即,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子女抚养,还是继承关系,都按照正常的夫妻关系进行。唯一不同的,就是证明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不同,登记婚姻仅用结婚证就可以证明,而事实婚姻需要系列有效证据,比如婚宴,证人证言,共同生活的其它证明等等。 二、非婚同居 以前有一个词叫“非法同居”,现在正式的叫法是没有“非法”二字的。就是“同居”或者“非婚同居”。 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无论两人是否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无论是否有孩子,都是非婚状态。一句话,在一起可以过日子,不在一起,一方可以说走就走。双方在一起生活形成的财产,说得清是谁的,就是谁的个人财产,说不清的,两个人就平分。 本文引用的传闻里,芙蓉姐姐的情况就属于此。她和芙蓉姐夫于2000以后才同居一起,生了孩子。他们之间即使有财产,比如,后来芙蓉姐姐出名了,有了大额收入,但是,因为来源清楚明确,那显然就是芙蓉姐姐的,芙蓉姐夫想分法律也不会支持。 当然,如果芙蓉姐姐与芙蓉姐夫两人都愿意承认这个婚姻,不愿意用“同居”的概念来解决他们之间的财产与孩子问题,那么,两个得去民政局补办一个结婚证。两人结婚的时间,就以补办确定的时间为准。比如两人可以约定为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两人符合婚姻法结婚条件日子的结婚日。这对于计算财产分割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比如,两人补办的结婚证的日期在在芙蓉姐姐挣了大笔钱财后,那么,离婚时,芙蓉姐夫就有权利要求分得那笔财产的一半。 非婚同居的另一个负面结果(对女性来说):芙蓉姐夫说了,你生了孩子,还得去鉴定,鉴定完了,是我的,我不管,法律能拿我怎么着?那么,我们就来说说下面这个问题。 三、非婚生孩子 上面,芙蓉姐夫说的话,确实让人芙蓉姐姐生气,但是,确实有部分道理。 其一,因为是非婚生子,如果男方不承认,那就当然不能确认为双方的孩子。 其次,如果要鉴定,还需要另一方同意,如果不同意,要求鉴定的一方就有很重的举证责任,证明这个孩子确实是另一方的孩子。 最后,芙蓉姐夫说,法律不能拿他怎么着,这话可是错的。在婚姻问题上,法律确实不能拿他怎么着,但是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如果最终确定孩子是他(当然只要有确定证据表明他是孩子的父亲,不必非得通过亲子鉴定),那么,他就要承担孩子在18周岁以前的抚养责任。 【结语】 同居、结婚都不是儿戏。财产、孩子都是生活的基本问题。选择如何生活,会影响到人的一生。需要慎重考虑。无论同居生活,还是婚姻生活,都是人的态度与经验问题,必须要考虑到当时的法律制度,以及本人对生活的控制能力。 我们需要理性的生活,我们更是感性的动物。无论何种生活,我们从容面对就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