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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伤上门寻衅者 不属正当防卫被判刑

时间:2012-09-01 16:25来源:鱼在洋 作者:浠园儿 点击:
面对上门“理论”的滋事者,饭店厨师纠集其他员工持菜刀、械具将来者打伤。近日,江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杨某等七人缓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 去年 9月9日,杨某因琐事与刘某发生纠纷。得知刘某纠集多人准备到其工作的饭店理论,杨某

  面对上门“理论”的滋事者,饭店厨师纠集其他员工持菜刀、械具将来者打伤。近日,江苏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杨某等七人缓刑至有期徒刑三年不等。

  去年 9月9日,杨某因琐事与刘某发生纠纷。得知刘某纠集多人准备到其工作的饭店理论,杨某便纠集王某等七人商量对策,决定分批把守饭店楼道等处,给予“挑衅者”迎头痛击。当晚7时许,当刘某、姚某等人到达饭店后,早已准备好的杨某等人便将饭店的等关掉,手持菜刀、木棍、塑料管等器械在楼梯口对刘某等人进行追砍、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姚某伤情构成轻伤、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在审理过程中,杨某等人辩称系刘某上门滋事在先,他们是在保护自己的饭店,其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辩解不予采纳,遂以聚众斗殴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该案中,杨某在与刘某发生矛盾后纠集他人,并商量对策、准备工具、等候迎战,不符合正当防卫情形,故对其辩解依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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