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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欺诈及防范

时间:2012-09-14 06:42来源:glg042000 作者:女人坏男人爱 点击:
[论文摘要] 合同签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条款协商议订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步骤。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

[论文摘要]
合同签订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就合同的条款协商议订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步骤。合同的签订是确立合同关系的第一步,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以固定的形式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下来,才谈得上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也才能实现当事人的经济目的,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
探讨研究合同欺诈形式、后果责任,有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遵纪守法维权,以趋利避害,减少失误与受骗,依法公平合理地从事经济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合同欺诈形式与防范欺诈密不可分,二者互为前提和目的。正面研究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与反面揭露合同的民事与刑事欺诈,都是为了防范合同签订的欺诈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增多,合同的应用也日益广泛与普遍。与此同时,利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进行欺诈的案件也大量出现。防范合同欺诈,既是签订合同时必须关注和警惕的问题,又是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维护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其于上述考虑,本文试对买卖合同的欺诈及其防范问题谈点粗浅看法,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关键词]欺诈形式 欺诈后果 欺诈防范


一、买卖合同的概述
买卖合同是当今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经济交往中最常见、最基本、最典型的商品交换形式和法律关系。它不但在国民经济运作的各个环节中起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而且也是公民日常生活活动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
所谓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他方,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协议。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财产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称为供方或卖方,约定支付款价接受供方财产的一方称为需方或买方,协议转移的财产为买卖合同的标的。
买卖合同作为最为典型的合同形式,具有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即合同的共同属性,除此之外,买卖合同还具有自己的个别属性,即特征,这些特征使买卖合同与其他的经济合同相区别,并独立存在。买卖合同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买卖合同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通过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卖方将自己生产或者经营的一定数量的产品转让给买方,买方接受卖方提供的产品并为此而支付价款。卖方因转让财产接受价款而丧失了财产的所有权,买方则支付价款而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所以,合同标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只转移合同标的的占有或只为取得合同标的使用权而订立的合同不是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这一法律特征,是它区别于财产租赁合同、借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主要标志。
(二)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卖方有取得价款的权利,必须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买方有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必须为此而支付价款。买卖合同是为了实现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而订立的合同。一方要从另一方获得利益,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的成立,并不需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卖合同自卖方和买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不以交付实行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二、买卖合同的欺诈形式
买卖合同既然是合同中最为常见和典型的一种,与之相应的,利用买卖合同进行合同欺诈的数量和手段,方法也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在针对被害人的犯罪过程中,往往利用买卖合同这一常见形式来达到不法目的,综合起来说有以下几种手段:
(一)假冒合同主体进行欺诈。在生活实践中,犯罪分子往往本身不具备成为买卖合同卖方主体或买方主体的资格,而利用种种手段掩盖或隐蔽其真实身份,制造假象,使被害当事人与之签约,以达到获取不法得利的目的。从生活实践来看,往往有以下几种形式:1、伪造、变造或盗取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与被诈骗方进行协商。针对部分人认为大公司、大企业可靠的认识,犯罪分子往往制造其为某大公司、大企业的业务人员或业务部门的假象,使对方过于相信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而与之签约。2、伪造一个根本不在的单位与被欺诈方签订合同。3、冒充财产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与被欺诈方进行交易,或是冒充财产所有者的代理人进行欺诈。
这几种方式都是以假冒的身份参与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被欺诈方往往对其住所地、企业注册资产或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等情况一无所知,犯罪分子在合同签订后往往携价款或货物而逃,以致被欺诈方无法查找其去向或对其进行诉讼,结果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当然若犯罪分子是在合同纠纷发生时逃走,被欺诈方也无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解决纠纷或挽回损失。
(二)利用被欺诈方心理进行欺诈。这种形式的欺诈往往出现在即时结清的买卖合同中,犯罪分子抓住被欺诈方某些心理进行欺诈,主要表现在:1、利用从众心理进行欺诈。犯罪分子往往有一人作卖方,而以其他人作2、利用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欺诈。将伪造的标的物以特别低的价格出售,利用被欺诈方爱贪小便宜的心理进行诈骗,这也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法之一。在这一类案例中,被欺诈方往往认为自己得利,殊不知犯罪分子正是抓住了这一心理进行欺骗,使受骗方蒙受损失。在生活中,此类事件数量不少,多以即时结清的买卖交易为主。3、利用其他盲目心理进行欺诈,由于当事人所处环境、场景或特殊身份的特定心理状态,犯罪分子以虚构的事实或制造假象进行交易,以达到不法目的。例如利用被害方急于外出的心理出售假车票等行为。
应当指出,在以上几种手法中,犯罪分子往往将几种手法同时使用,使被害方上当受骗,而事后无法找到诈骗方,以致无法挽回损失。
(三)伪造、变造或虚构标的物。在标的物上做文章从来是利用买卖合同进行欺诈的犯罪分子惯用的手法之一。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种:1、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以次充好。以假冒伪劣的商品代替优质的、正宗的商品,隐瞒商品存在的瑕疵,是这种欺诈手法的主要表现。2、虚构根本不存在的标的物,买空卖空。诈骗方虚构自己并没有的标的物,引诱被欺诈方与之签约以骗取货款。在实践中,卖方与买方在签约时并不一定就拥有合同标的物,如正在生产中的商品,但卖方应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能够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在此类合同欺诈中,卖方未拥有标的物也没有拥有标的物的迹向和可能,主观上也不存在将标的物在合同期限内交付的意愿。3、出售既非自己所有的,又未取得所有者的委托的商品。4、出示高质量的样品,而在履行中以伪劣产品代替。5、谎称自己的产品是“专利”或“名优特新”产品,利用对方对技术认识的欠缺骗取高额价款。
(四)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性、歧义性、不完备进行欺诈。钻合同条款表达形式的空子,利用被欺诈方的疏忽进行诈骗,牟取非法利益是欺诈人常用伎俩之一。例如甲农场与乙公司签订一批农副产品购销合同,在合同条款中规定质量标准是“无杂质、腐烂”,但合同将“、”号写成“,”号,货到后,发现有腐烂现象,乙公司提出抗议,但对方说合同上写的是无杂质,腐烂的产品,以为乙公司专要腐烂的,还声称“纳闷乙公司何以要腐烂的”。因对合同条款审查不慎重引起的纠纷,由此可见一斑。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
买卖合同欺诈的刑事后果主要有合同诈骗罪及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
由于买卖合同涉及金额可大可小,在生活实践中应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才构成合同诈骗罪,应承担刑事后果,否则只能要求诈骗方承担行政的或民事的法律后果。如已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后,受害人可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被侵害的权利进行补救。
在欺诈过程中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是欺诈人用以达到欺诈目的的手段行为。如欺诈人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其行为不再适用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罪与诈骗罪数罪并罚,而仅适用诈骗罪从重处罚。
(二)买卖合同欺诈的民事后果
由于欺诈的行为而订立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欺诈人应承担如下民事后果。
1、返还财产。对以虚假身份等形式进行买卖合同欺诈所得的财产,欺诈人负有返还给被欺诈人的义务。例如:欺诈所得的是实物,欺诈人已将实物出卖的,而且该实物已经不可能再追回,欺诈人则需要返还相当于原物的价款。返还范围应包括原物及其应有孳息。
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欺诈人对欺诈所得物的占有是非法的,所以不适用善意取得,被欺诈人可基于所有权要求占有该物的第三人予以返还。
2、赔偿损失。欺诈人因欺诈获得被欺诈人财产,是一种侵权行为。欺诈人对因其欺诈行为给被欺诈方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应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3、继续履行。对于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如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的行为,欺诈人并无
4、支付违约金。对于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欺诈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的,则被欺诈方可要求欺诈方支付违约金,包括合同约定的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不以是否客观上对被欺诈方造成损失为根据。
5、没收财产。对欺诈行为已构成欺骗罪的,可没收其已经取得的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或孳息。
(三)买卖合同欺诈的行政后果
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造成的行政后果情况大致如下:
1、对实施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行政法人,可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
2、对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对行为主体予以警告或责令停业整顿、罚款等行政处罚。
3、对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当不足以构成犯罪,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予处理显然失当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或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此外,对在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工作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按内部规章制度追究行政责任。
四、买卖合同欺诈的防范措施
合同的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也是一种受社会道德谴责的行为。它不仅使被欺诈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破坏了当事人经济活动和社会经济程序的正常进行,扰乱了社会的稳定。为此,针对买卖合同欺诈的不同阶段,笔者试着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争取把一切欺诈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如有不当之处,还请老师给予指正。
(一)买卖合同签订前的防欺诈。首先,应做好主体资格审查,即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从而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一种资格。对于公民来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独立行使任何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对于法人来说,只有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才能从事民事活动。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依法成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法人依法成立,要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营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审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就是审查法人有无营业执照,有无上述五个依法成立要件。
然后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在实践中,公民法人具有了民事行为能力,并不表明他们签订买卖合同之后就一定能认真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对方的合同义务不能全面正确实际履行,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就不会实现。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使用欺诈手段与对方签订合同,往往使被欺诈方遭受损失。为了减少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也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因为信誉较好的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信守合同,而信誉较差的当事人往往失信食言,不认真履行合同。通过审查对方的信誉,选择信誉较好的当事人作为签约伙伴,是防止在履行时受欺诈的方法之一。
接着,应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于卖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应负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货物质量的义务。审查卖方的履约能力,可以通过审查对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也可以实地参观审查。对于买方而言,依照买卖合同的约定,主要应负交付货款的义务。审查买方能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可以审查买方的注册资金和归其所有的财产。对于公民(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而言,可以通过他所在单位以及他的亲戚、邻居、同学、朋友等熟人调查此人的履约能力。对于法人而言,可以通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等多种渠道了解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无论是与公民签订买卖合同,还是与法人签订买卖合同,无论是签订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还是签订农副产品买卖合同,都要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否则,偏听一面之词,往往成为受欺诈的原因之一。
最后,应审查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在生活中,买卖合同的双方不可能事必躬亲。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签订买卖合同一般是由他自己亲自过问,而法人的业务活动如签订买卖合同通常是由法人代表来进行的,有时还要委托其他人经办买卖合同签订的具体事宜。买卖合同的承办人无论是法人代表或其委托的人,还是公民个人,其签约的法律后果由签约单位或个人承受。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冒用和盗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进行欺诈活动,以致给有关单位或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为防范欺诈发生,有必要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审查,主要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对法人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在买卖合同的签订中,常有不法分子假冒代理人签订合同,损害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因此,如果买卖合同由委托代理人代理签订,就要着重审查委托代理人的签约资格。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代理签订买卖合同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所以对委托代理人要进行三方面的审查:审查其委托证明,审查其代理权限和审查其签约时是否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



(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防欺诈。买卖合同签订前的防欺诈进行的审查是对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的审查,而买卖合同签订时的防欺诈进行的审查则是对买卖合同实质内容的审查。这一阶段防欺诈的主要任务是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的担保及有关手续的审查。
1、审查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买卖合同的核心部分,是明确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当事人履行买卖合同的基本依据。不管是工矿产品买卖合同,还是农副产品买卖合同,还是其他的买卖合同,它的条款内容总是围绕实际买卖合同的种种条件而生的。从形式上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首部、本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买卖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必须写得清楚明白,不能有错字、别字、漏字。异地签订的买卖合同还必须写具体合同编号、签订时间和签订地点,一旦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了欺诈手法,这也可以成为追查不法分子的一条线索。
买卖合同的本文包括标的物条款、质量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包装条款、交货条款、验货条款、结算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处理条款等。对上述条款,应在合同中慎重审查,力求完备,并用准确清晰的文字予以表述。例如:数量条款,主要审查数字,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签约时力求完备、周祥。
买卖合同的尾部,主要包括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在审查完合同中的首部和文体之后,要审查对方的上述内容的签字盖章是否有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签字盖章是一项十分严肃的程序,一旦签字盖章,即表明当事人完全同意买卖合同中的全部条款,买卖合同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因此,必须对对方的单位名称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查。要审查买卖双方的单位名称和合同首部的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所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上的单位名称与书写的单位名称是否完全相同,单位地址是否具体,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等内容有无漏签,是否清楚。
2、其他有关手续的审查。在买卖合同签订中,为了对合同进审审查,证明其法律效力,并促使当事人认真执行合同的内容,买卖双方也可商定,在买卖合同签订以后,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保护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进行买卖合同鉴定的最终目的。鉴证机关依照法律法规,主要审查下列内容:签订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合格;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营业执照,核对是否超越经营范围;买卖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经审查符合鉴证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鉴证,加盖公章。因此,鉴证对于买卖合同的防欺诈措施也具有重要意义。
(三)买卖合同履行中的防欺诈。买卖合同的履行和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互相联系的两个阶段。只有买卖合同签订得正确完备,在履行买卖合同时才会顺利,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才会很快实现。然而,并不是说买卖合同签订得好,履行买卖合同中就不会出现欺诈的问题。防范欺诈也是履行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意的问题。
1、买卖合同履行中的卖方防欺诈。如前所述,买卖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互相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卖方负有交付货物和保证货物质量的义务,但也享有取得货物价款的权利。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措施就是确保卖方能在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之后,顺利获取买方支付的价款。在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买方先支付货物价款,而后卖方再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卖方在履行中的防欺诈固然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但是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卖方先交付货物,买方在验收货物之后方才支付货款,所以这时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欺诈关系更大。卖方在履行买卖合同中防欺诈应注意以下问题:
(1)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买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如果买方无理拒付货款,卖方可以申请对方开户银行进行说服。经银行说服无效,银行强制扣款。
(2)在交货时,根据合同约定卖方要求买方提供担保。买方不提供担保的,卖方可拒绝交付货物。因为卖方一旦交付货物,就失去了对货物控制的权利。而卖方自交出货物起至收到货款的一段时间内,买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付款的情况也时常出现。
(3)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2、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买方防欺诈。如前所述,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权利,互相负有义务。买方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它就享有取得货物的权利。买方在履行合同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措施就是确保取得依照合同约定卖方交付的货物。买方在履买卖合同中防范欺诈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先行交付货物,然后买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不先行交付货款,买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卖方迟延交货即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以后,才履行交货义务,买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卖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合同规定,在买卖支付货物价款之后,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履行买卖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有可能在将来买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买方可以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这种制度称为不安抗辩制度。如果卖方提供担保,则买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卖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买方可就卖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履行买卖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有可能在将来买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买方还可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3)根据合同的规定,在卖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买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质量有缺陷如卖方所交的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相符合,买方就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否则,往往使买方遭受损失。
(4)如果卖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买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买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卖方有固定住所和财产的,可以先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财产保全。卖方骗取定金或预付款后逃之夭夭不见踪影的,买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卖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配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办追查侦破。
(5)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卖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或拒绝履行,买方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卖方协商,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协商不成,买方可以根据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申请仲裁决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买卖合同中欺诈的防范不仅是合同承办人的任务,而且也是企业合同管理机关的任务,防范买卖合同欺诈措施不仅要在履行阶段进行,而且也要在签订阶段进行。只有合同签约人和合同管理机构提高对买卖合同欺诈的防范认识,认真学习合同法律知识,在签约履行实践中谨慎防范,买卖合同的欺诈现象才会减少发生,进而杜绝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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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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