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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再婚是好事 财产、赡养、继承成难事

时间:2012-12-27 04:03来源:泰斗 作者:比如鱼的水世界 点击:
“凡有产业的单身汉,总要娶位太太,这已成了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简·奥斯汀的《傲慢与偏见》说出了这个“真理”。 那么,凡是渴望“健康老龄化”的单身老人,总要有位合法配偶一起走过“夕阳红”。日益得到社会尊重,却也遭遇了种种困境,困境背后

 “凡有产业的单身汉,总要娶位太太,这已成了一条举世公认的真理。”———简·奥斯汀的《傲慢与偏见》说出了这个“真理”。
  那么,凡是渴望“健康老龄化”的单身老人,总要有位合法配偶一起走过“夕阳红”。日益得到社会尊重,却也遭遇了种种困境,困境背后是与财产、赡养、继承相关的种种纠纷。
  本周,申城重阳节大型为老维权活动显示,全市每年3-4万起老年维权案例中逾6成涉及财产权,其中涉及房产的高达8成。这些纠纷究竟该如何防范?如何化解?
  1、共同财产 配偶单方处置无效
  78岁的汪菊花老太太(化名)有家难回,仅仅是因为一份她并不知情的房产变更登记。
  上世纪80年代,汪菊花和张先生再婚,在长达二三十年的时间里,他们感情良好,婚姻稳定。1994年,张先生买下了一套,产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今年上半年,张先生过世,张家的儿子、孙子请汪菊花尽快“搬家”。理由是,2008年,张先生已经将这套房子的登记在孙子名下,如今张先生不在了,房产便由孙子处置。
  这些话好比“晴天霹雳”,汪菊花晕了,她不信老头子瞒着她做了这件事。孙子拿出房产证给她看,她顿时傻了,那上面的产权人确实是孙子。房产悄悄转移到孙子名下,丈夫竟然把她蒙在鼓里!汪菊花又恨又气又怨,不知道该怎么办。
  【点评】
  汪菊花用不着绝望。其实,这个产权变更本身就是无效的。汪菊花和丈夫是上世纪80年代再婚,房子是90年代购买,即便产权登记在丈夫一方名下,那也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该是双方知情同意,看着律师收费标准。如果单方面擅自处置,处置无效。
  目前,依照顺序,假如这套房产价值200万元,应该由汪菊花先继承其中的100万元,然后再由汪菊花和张先生的子女们分割剩余的10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假如这套房子是张先生的,依据《》,这套房子在婚后也还是张先生的,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汪菊花就只能与子女们共同分割200万元。不止是婚前的房产,其他诸如婚前在银行存放的定期存款、婚前进行的投资或者购买的理财产品,只要有明确的凭证和证据证明这些财产形成于婚前,性质就是婚前财产。
  ———市律协法律援助委员会主任 李天一
  2、遗嘱公证 让再婚不那么艰难
  72岁的张阿婆,也面临无家可归的窘境。几年前,张阿婆和再婚老伴共同购买了商品房,当时产权证上写了他们夫妻二人的名字。去年,老伴不幸过世,根据老伴生前公证过的遗嘱,张阿婆是这套房产的唯一产权人。
  但是,老伴的亲生儿子认为父亲过世了,父亲的所有遗产包括这套房子的一半产权,作为亲生儿子的他有权继承。张阿婆拿出老伴的遗嘱,说明,这个儿子不认可不买账。
  这个儿子自从父亲过世后,干脆直接搬到张阿婆家中居住,声称要么把他名字加进房产证,要么给他一部分房屋折价款,否则就一直住下去。
  【点评】
  这个案子不复杂,张阿婆不用怕,那房子就是张阿婆的。
  说实话,通常没几个小辈不希望自家的老人能安享晚年,家庭教育正常的孩子也都不想自家的老人“百年孤独”。所以,没有伴侣的老爸或老妈,能在人生的暮年找到感情寄托,那是一件喜事。
  问题是,这喜事怎么才能解除小辈的“继承焦虑”?毕竟,在老爸或老妈遇到“喜事”之前,很多年里,他或她的生活都是由子女们悉心照料的,如果因为“喜事”让原本可能继承的大宗份额打了折扣,小辈们的“小心眼”难免要难过一下子。毕竟,依据法定继承规范,一方过世后,配偶当然成为了合法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参与继承过世一方留下的所有遗产,包括婚前的和婚后。
  此外,为了感情走到一起的老人家们,也要保证假如自己先“走”了,恩爱深重的对方又如何衣食无忧,体面生活,起码不至于流离失所?
  所以,律师收费标准。无论是缓解小辈“继承焦虑”,还是老辈的后顾之忧,一种恰当的办法就是做好生前“遗嘱公证”。人们常常有一种误解,认为遗嘱公证是一件花费很大的事。其实,即便是一份涉及上亿身价的遗嘱,要公证,在郑州为此支付的费用也不过是400-500元。近年来,申城遗嘱公证的费用一降再降,就是要鼓励人们把“遗嘱公证”变成一种行为习惯。
  一些没有为遗嘱公证,在立遗嘱的人去世后,一旦遇到,就要做笔迹鉴定,鉴定费动辄就是上万元!更麻烦的是,如果找不到当事人的笔迹样本,又该怎么办?所以,再婚家庭不妨为了将来顺利的“遗嘱继承”,先做好现在的“遗嘱公证”。
  在这个案子中,经过公证的“生前遗嘱”就是张阿婆的“护身符”,不肖子实在不必吓折腾了。
  ———郑州律服务中心志愿律师 汪翔
  3、婚前约定 解除后顾之忧
  2008年,74岁的张蓝(化名)将76岁的王强(化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那年,他们已经是再婚10多年的夫妻。
  原来,单位曾分过一套房子给王强,再婚后,这套房子变成售后公房,产权登记在王强名下。2008年,张蓝和王强提出离婚,但对房产的分割双方争执不下。
  王强认为,那房子是当年单位分配给自己的,如今产权登记也在自己名下,当然是自己的财产。张蓝则坚持,自己的收入一直都比王强高,多年照顾王强的生活,理应得到相应补偿,房产不能由王强一个人说了算。
  双方再婚前都各自有子女,如今,面对各自老爸老妈的“房产争端”,双方子女也在法庭上剑拔弩张,决计不能让自家吃了亏。这场官司从2008年持续至今,尚未尘埃落定。
  【点评】
  老人再婚后离婚,因为财产分割发生的纠纷,不罕见。再婚老人离婚的意志难以挽回,一个重要原因是,小辈扮演的角色不是“劝和”而是“促离”,这些也都是“继承焦虑”惹得祸。那么,与其等到法庭上剑拔弩张,再婚老人不如事先做个“婚前约定”。
  如果老人决定再婚,一些大宗财产完全可以通过“婚前约定”来确认婚后的安排。房产、股票、债券、存款,都可以用约定保障———婚前是你的,婚后也是你的,假如离婚了还是你的。既然,单身老人是为了感情寄托、照顾需要而再婚,图的并非对方财产,相比看好律师的标准。这样的约定不但不会伤害感情,反而有利于家庭和睦。
  “婚前约定”并非不可变更,假如再婚老人婚后情感日益深厚,家庭关系和睦融洽,老人们认为需要变更“婚前约定”,也可以通过“遗嘱公证”来对各自财产做出重新安排———遗嘱作为个人处置合法财产的最后文书,法律效力要高于“婚前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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