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法院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这就是说,如果对方不认可,即时给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表明已向对方交付了货物,所以,该解释施行以后,增值税发票就不能作为已经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有力证据。故要当心! 还有就是,作为购买方,先开票后付款,更要当心! 日常交易习惯中,交付货物与支付价款往往不在同一时间段,而实际操作又是售货方先把发票开具好,给购买方送去后,购买方再支付钱款。 如此,购买方取得发票后,若不再支付或者怠于支付货物价款,怎么办?作为售货方,货物交付了,发票也开具了,而付款却到不了位。一旦起了纠纷,人家购买方手中有发票,按照交易习惯,这表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岂不危哉? 这里有个办法:交付货物的时候,买卖双方在交付地点办理一个交付手续,这样就排除了发票与货物交付的关联;至于发票与付款的问题,也好解决,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先开票后付款,货款到帐后,出具收到货款手续,也可以直接在发票的备注栏目直接注明“票到付款”的字样,这样就排除了手持发票就表明已经支付价款的惯常思维。 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无处不在,只要细心,总有解决的办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