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物中现借据 儿子诉请偿还获支持 父亲不幸去世,儿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借据,儿子以继承人的身份将借款人告上法庭。2012年8月16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一审判决被告石燕芹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永明、陈建平借款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原告陈永明、陈建平系同胞兄弟,母亲早逝,2011年5月26日,其父亲陈刘生也不幸死亡。两原告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发现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刘生五万元整,元,石燕芹,2010年10月28日”。后两原告多次向被告石燕芹催要借款均未果。今年3月15日,两原告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将石燕芹诉至法院,要求偿还该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告石燕芹与两原告父亲陈刘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元事实清楚。原告陈永明、陈建平母亲早逝,父亲陈刘生死亡后留有借据,现其两人为陈刘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故两原告要求被告石燕芹偿还借款,应予支持,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