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P号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PT827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系茬平信发物流有限公司与本案第三者姜军共同融资购买,挂靠原告经营,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茬平信发物流公司,承包给姜军用于运输使用。黄亮堂和潘新壮为姜军聘请的驾驶员。2010年10月25日,黄亮堂驾驶上述主车及挂车,搭乘潘新壮,由云南省富宁县驶向广西百色方向,当行至广昆高速公路G8O线下行线时,车辆失控,驶入自救匝道,潘新壮掉离驾驶楼后被挂车碾轧头部,当场死亡,车辆和自救匝道不同程度受损。富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认定驾驶员黄亮堂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新壮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土地租赁合同范本。姜军、黄亮堂、潘新壮的妻子黄兰春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姜军支付给黄兰春死亡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等42万元,并分两次支付完毕。姜军赔偿黄兰春损失后,茬平信发物流公司作为车辆登记所有人,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索赔,被告支付原告车损、施救费、车上人员责任险共计.49元,余下的款项被告拒绝理赔。 茬平信发物流公司诉至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在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代垫付的经济损失27万元及车辆停运损失4.625万元,共计31.625万元。被告认为:潘新壮系乘车人,不属于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其已向原告赔付完毕;姜军不是本案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其与死者家属自行协商赔偿之事,未经其同意,与被告无关,现原告提出赔偿要求,于法无据。 法庭查明:原告事故车辆向被告投保了赔偿限额为232.0266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商业险且不计免赔率。该事故发生在强制险和商业险保险期限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