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同志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条文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转让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的,应当认定无效。黄松有在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报》第8版“法院不支持城镇居民农村”一文中再次指出“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如果法律对某类纠纷没有明确规定,应该查找国家政策对此有没有规定。国定政策有规定的,适用国家政策进行裁判,而不能根据法官个人的理解进行自由裁量。土地租赁合同范本。”“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城镇居民要求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或者房屋的诉讼请求”。 从司法实践上看,其他地区的人民法院都认为现行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鲁高法〔2005〕201号]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京高法发[2004]391号)均认为“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2007年12月11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再次重申“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村住宅或小产权房”。2007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市通州区画家村“宋庄房讼”一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07年12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4版)。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