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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概念和性质

时间:2012-09-17 08:04来源:白心 作者:东城校园轮滑 点击:
《现代汉语词典》对探望一词的解释是看望(多指远道),可以看出这个解释的内容包涵着浓厚的感情色彩。在我国的学术界和实务界,无论是传统理论抑或现代民法理论都对探望权研究甚少,即便有些猎涉,也只是指出探望权的规定不完整,事实上 土地租赁合同法 。

《现代汉语词典》对“探望”一词的解释是“看望(多指远道)”,可以看出这个解释的内容包涵着浓厚的感情色彩。在我国的学术界和实务界,无论是传统理论抑或现代民法理论都对探望权研究甚少,即便有些猎涉,也只是指出探望权的规定不完整,事实上土地租赁合同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而已。对探望权概念的认识也不统一,如有的学者认为,探望权是指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①;有的称为探视子女权,即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②;有的人认为,探望权也称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即不直接负监护责任的一方),享有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权利③。笔者认为,探望权是指父或母对与不在身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具有实施联系、了解和增加感情因素的所享有的权利或者情感利益。它包括如下的含义:

(一)父母双方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事实;

(二)探望的对象仅是未成年子女(不包括丧失劳动能力的而需要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并且是不与探望权主体在一起生活的子女;

(三)探望的目的是为了与子女联络、了解情况和增加感情。

另外补充一点,探视作“看望”解释的,多指看望病人。相比较而言,探望比探视更具有感情和贴切。因此,应将父或母看望子女的权利,称为“探望权”。

由于产生探望的原因不同,探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探望包括父母的分居、离婚或者未成年子女被依法收养(如不完全收养)等的探望,狭义上的探望仅指婚姻法上所规定的父母离婚后的探望。本文仅指狭义上的探望。

关于探望权的性质,笔者认为应当将探望权视为一种权利,但具有特殊性,即探望权不是一种完全利己的权利,而是一种具有增加情感利益特点的权利,它是一种以的形式,为了子女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更多地体现为一种义务,具有义务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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