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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2-11-08 07:17来源:伊豆 作者:恛忔嗳 点击:
【 】导读: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9月27日,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7天连锁酒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7天)宣布,已经收到来自公司联席主席何伯权和郑南雁为首的一个股东集

  【 】导读: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9月27日,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7天连锁酒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7天”)宣布,已经收到来自公司联席主席何伯权和郑南雁为首的一个股东集团提出的私有化收购要约。由于大股东联合了凯雷、红杉等一起进行私有化,7天应该是有再上市的想法。

  新闻回放:

  2011年开始的中概股退市潮似乎没有消停的迹象。2012年9月27日,在纽交所上市的中国7天连锁酒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7天”)宣布,已经收到来自公司联席主席何伯权和郑南雁为首的一个股东集团提出的私有化收购要约。

  根据7天公布的信息,上述私有化要约价值约6.35亿美元,每股美国存托股票(ADS)12.70美元。7天的声明称,这一组股东除联席主席何伯权和郑南雁外,还包括私募巨头凯雷集团以及红杉资本中国,该财团计划通过股权资本和债券来为此项交易融资。

  受此消息刺激,9月26日(北京时间,下同),7天股价暴涨13.06%。在此之前,7天已经连续4个交易日上涨,截至9月26日,累计涨幅高达33%。

  7天目前是我国排名第二的经济型连锁酒店,于2009年11月20日在纽交所上市,发行价11美元。其股价最高达到24.97美元,而后则一直表现低迷,2012年7月底创出8.1美元的新低。

  其财报显示,截至2012年6月30日,7天已经在中国168个城市有1132家已开业门店,还有226家酒店处于筹建期。

  i美股分析师吴桑茂认为,何伯权与郑南雁持有公司32.7%的股权,又有凯雷、红杉等参与,财务上没什么问题。如果私有化价格获得其他股东认同,就能成功。

  今年8月份,在纳斯达克上市的分众传媒(FMCN)曾宣布,其董事会收到了私有化要约,总金额达35亿美元,是近两年来中概股最大的私有化案例。而早在分众之前,盛大网络和郑州天一机械也分别宣布私有化。

  ChinaVenture投中集团的数据显示,包括分众传媒在内,今年至今已有12家中概股宣布私有化计划。相关分析认为,中概股私有化风潮涌现的首要原因在于上市公司认为海外资本市场对公司股票估值偏低。

  i美股整理的近两年来成功的私有化案例显示,12家公司在交易完成后都出现了溢价,其中环球天下的溢价达到105%,溢价最低的同济堂也达到了14%。

  但估值偏低也正是公司管理层提出私有化的机会所在,当中概股股价跌入谷底,此时私有化不仅能摆脱资本市场的各种拖累,而且成本较低。

  针对此次7天的私有化计划,吴桑茂就指出,在这轮上涨之前,7天的股价低于11美元的发行价,而且市值只有汉庭的1/2,但两者不管从规模还是利润上都不应该有这样大的差距。

  从7天第二财季的数据来看,其总收入及净利润均同比上涨了35%以上,业绩方面似乎不存在较大压力。吴桑茂指出,就几大连锁酒店品牌的竞争来看,包括如家、7天、汉庭、锦江之星在内的大型品牌连锁集团的竞争并不激烈,且各自在自己的细分领域依旧保持着快速扩张和良好业绩,同时,7天在华南区域的优势依然十分明显。

  吴桑茂判断,由于大股东联合了凯雷、红杉等一起进行私有化,7天应该是有再上市的想法。

  公司上市分为股票型上市公司和债券型上市公司两种,这两种类型的上市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中国法律网公司法栏目小编为您介绍。

  一、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债券型上市公司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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