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原值规定的政策演变——
财税地字[1986]8号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
财 税[2008]152号 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
[肖宏伟点评——
国土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今后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实际执行:
如容积率大于1,则将土地价值按建筑面积分摊,确定征税的房产原值。
如容积率小于1,且大于0.5,可以按容积率乘以土地价值,以此结果再按建筑面积分摊,确定征税的房产原值。
如土地10000平,价值1000万,容积率0.6,地上房屋6000平一半征税一半免税,那么,如土地单独核算,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征税的价值是:1000*0.6/2=300万。
如容积率小于0.5。按上例计算的计入房产原值的价值加倍。
也就是说,如果上例容积率变为0.4,那么,计入征税房产原值的土地价值是400万。
有些不合理。
很多计算还要靠实战解决。]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问题的分析 (刘志耕)
税务总局内部便函解读财税[2010]121号文
网友点评——房产税与土地使用权怎一个乱字了得
haihan235点评——
一个晚上,关于121号文的评论千树万树梨花开,对会计和税收一知半解的解释,俺看了实在感到不快,特此在发文说明:
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修改以前国税发的规定,由财税号文修改符合立法规定。
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这个不是新规定,以前就有,但是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也不一。这次明确提出来。这个规定并不是无理的规定,依据《合同法》精神来的,也符合房产税的基本精神——只要用于商业目的就应该征收房产税(打击囤积炒作不是以前房产税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能在从价和从种之间选择其一个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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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评论人:02013-06-05 财税[2010]121号已发文两年,但纳税人并没有完全执行,对于纳税人而言有失公平,做不到一视同仁,纳税人显然不肯缴纳,执行力度太差劲,傻子才会按新办法执行, 评论人:企业财会人2013-04-17 一面是号召给中小企业减负一面变向加重企业负担,一面交土地使用税,还要购置土地费用交纳房产税,这是重复征税吧,这不合理 评论人:218.28.206.1702013-04-11 天朝啊,重复征收真的在给企业减负吗? 评论人:评论人2013-03-19 企业交土地使用税又交含土地价值的房产税,算不算重复征税 评论人:wuming2012-11-15 财税[2010]121号已发文两年,但纳税人并没有完全执行,对于纳税人而言有失公平,做不到一视同仁,纳税人显然不肯缴纳,执行力度太差劲,傻子才会按新办法执行,明明知道重新核对房产原值虽然劳民伤财、工作量大,那为什么还要下发121号文,难道就是为了限制房地产等行业,难道就是为了政治目的,中国的体制需要改革,但政治不改革,体制改革就是空话。不能发那些不清不楚的文件,真让人上火。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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