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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法改革的最新动态vs美国专利法最新修改法案介(2)

时间:2013-03-29 10:26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由参议员Leahy(民主党-佛蒙特州)和Hatch(共和党-犹他州)提出的参议院原始议案中包含了一个拆分计算法条款,与微软同盟者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的建议非常类似,要求地方法院进行分析,以基于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所主

由参议员Leahy(民主党-佛蒙特州)和Hatch(共和党-犹他州)提出的参议院原始议案中包含了一个拆分计算法条款,与微软同盟者向联邦巡回法院提出的建议非常类似,要求地方法院进行分析,以基于侵权产品或方法中所主张发明对在先技术的具体贡献的经济价值确定合理的损害赔偿金。

持反对立场的公司(包括许多支持朗讯的公司)则积极游说当权者反对这一条款,并且取得了成功。2009年4月,负责专利法改革的参议院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折衷议案,该议案中没有任何关于拆分计算法的说明。下一步将是参议院全体对该议案进行讨论。同样,众议院也必须通过自己的专利法改革议案。截至本文发稿时,其议案仍然包括备受争议的拆分计算法条款。由于参议院和众议院最终必须达成一致,因此还不能确定国会颁布的法案最终将如何解决损害赔偿金问题。但是,奥巴马政府已明确表示支持参议院折衷议案所采纳的损害赔偿金计算方法。因此,现在看来,国会颁布的专利法改革措施很可能不会对损害赔偿金的计算进行重大修正。当然,也有可能发生一些变化。

专利授权后的异议程序

国会议案中另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就是,如何以及何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请求启动专利异议程序。这一争议通常围绕3个问题:

(1)专利商标局假定专利是有效的;

(2)什么样的在先活动构成质疑的基础(例如,专利授权后异议程序仅限于基于在先技术书面参考文献提出的质疑,或可以基于在先销售或在先使用活动提出质疑);

(3)专利授权后异议程序对在此以后向专利商标局或法院所提出的对专利挑战的影响。

与对于损害赔偿金的看法一样,计算机软件和技术公司赞成建立一个健全的专利授权后异议程序体系。按照这一体系,可基于各种在先技术活动对一件专利提出多项质疑。与此同时,部分公司如制药公司则要求对提出质疑的自由度进行限制。

按照现在的情况,参议院的折衷议案允许通过专利授权后异议程序对一件专利提出多次质疑,而众议院的议案则对这一机会施加了更多限制。奥巴马政府似乎更倾向于参议院的折衷议案,其近期指出“该议案的异议程序将有助于提高专利质量,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进而节约大量花销”。

其他争议较小的条款

与损害赔偿金或专利授权后异议程序条款相比,其他改革方案的争议似乎要小得多。例如,众议院和参议院议案都包括以“先申请制”取代“先发明制”的条款,以实现与其他国家专利制度的统一。另外,两院的议案还都将把联邦巡回法院近期的判决正式编入法案,这使得控告故意侵权行为或在与诉讼或诉讼当事方无实际关联的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变得更加困难。议案内容还涉及其他一些问题,如美国专利商标局经费、专利公开制度,以及在法院做出不利的权利要求解释后,诉讼一方是否可以提起上诉(按照目前的规定,在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前,案件中的所有问题必须得到解决)。

结论
  在本年度,尽管奥巴马政府和国会面临各种问题,但专利改革似乎正在取得一定进展。在不远的将来,美国专利法中一些已经存在很久的有争议性的条款很有可能经历重大变革。因此,将美国市场作为重要目标市场的中国公司应密切关注美国国会和法院目前的热点问题,以便充分了解和适应修正后的美国专利法。

Erik Puknys   陈维国

 

 

 

美国专利法最新修改法案介绍

 

  目前美国专利法正经历着重要的改革。这次改革可以追溯到2003年2月,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了21世纪战略计划,强调提高专利质量和协调美国专利法与其贸易伙伴专利法的必要性。2003年10月由美国商务委员会提出题为“为了促进创新:竞争和专利法律政策之间的适当平衡”的报告;2004年美国国家科学研究院在对专利法进行了全面详细的研究后提出了题为“21世纪的专利体系”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已作为美国议会所提出的专利改革法案的基础。随后美国议会在专利法改革方面异常活跃。2006年4月由加州民主党议员Howard Berman和维吉尼亚州民主党议员Rick Bouche提出HR 5096 法案,题为“专利取决于质量法案”; 2006年8月由犹他州共和党参议员Orrin Hatch和佛蒙特州民主党参议员Patrick Leahy提出S3818 法案,即“2006年专利改革法案”。不过,HR 5096 法案在众议院和S3818 法案在参议院均未获通过。

  2007年4月18日,加州民主党议员Howard Berman和德州共和党议员Lamar Smith联合向众议院提交了HR1908法案,又称《2007专利改革法案》(The Patent Reform Act of 2007)。2007年9月7日,美众议院以225票赞成、175票反对通过了HR1908法案,这是自1952年以来对美国现行《专利法》实施的最全面的一次修正。针对2007专利改革法案,计算机和电子企业表示支持,认为该法案将提高专利质量,降低因专利侵权诉讼而产生的高额费用,限制侵权的损害赔偿金,使无关紧要的诉讼得到制止。而对该法案持强烈反对意见的以医药生物企业为主,他们声称,新法案使企业的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大幅缩水,降低了对专利的保护力度,将导致更多的专利侵权。2008年2月4日,布什政府正式表态,反对《2007专利改革法案》的部分条款。同年2月6日,包括美国专利职业协会(POPA)在内的14家行业协会,联合致函参议院,请求阻止该法案通过。虽然在2008年1月14日,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发表了长达160页的报告,敦促参议院尽快通过该法案。不过,与HR1908内容相同的S1145法案在参议院内进行全体表决时未获通过。

  2009年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Patrick Leahy和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主席John Conyers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参众两院正式将2009年《专利改革法案》列入议程。2009年3月3日下午,美国参众两院议员共同召开记者会,宣布在第111次议会上提出新版专利改革法案《2009年专利改革法案》(Patent Reform Act of 2009)。随后由佛蒙特州民主党参议员Patrick Leahy和犹他州共和党参议员Orrin Hatch向参议院提交S515法案,并由Patrick Leahy ,加州民主党参议员Dianne Feinstein和宾州共和党参议员Arlen Specter对 S515法案进行了修改。2009年4月2日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以15票赞成,4票反对通过了S515修正法案。目前该法案正在参议院等待投票表决。而与S515法案内容相同的HR1260法案也在等待众议院全体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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