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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房屋免税新政 房产“假赠与”将遇杀手锏

时间:2012-08-20 12:38来源:欧阳云馨 作者:山有扶苏 点击:
受赠房屋免税新政 房产假赠与将遇杀手锏 焦点西安房地产网 2009年06月17日08:28 半岛晨报 胡慧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新政出台,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昨日,记者请专业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焦点一:防止假

受赠房屋免税新政 房产“假赠与”将遇杀手锏

焦点西安房地产网 2009年06月17日08:28 半岛晨报 胡慧雯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新政出台,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昨日,记者请专业律师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焦点一:防止假赠与


据悉,此次明确房屋赠与个税的情况旨在加强个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记者了解到,此前二手房交易市场上有人为了避税而进行假赠与,还有的即使是“真赠与”的情况,却为了少交各种税费故意将转让价格写得较低。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范洪飞表示,此前房屋赠与并未区分赠受双方是否存在法律和血缘等关系,只要房屋没有出现金额交易均视为赠与,不缴纳个税。现在只要不属于该新政提及的三种情况,都要按20%税率缴纳个税。该文件生效后,企图利用假赠与的方式逃税、漏税行为有望得到遏制。


焦点二:模拟遗产税


辽宁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隋永华指出,从新规定界定免税的三类房屋受赠者来看,和遗产继承有直接关联。


目前,我国并没有开征遗产税,中国征收遗产税最具普遍意义的就是防止贫富过分悬殊,此新规可以从某种程度上保护遗产继承者利益,可能成为未来颁布遗产税后的“特殊情况”。


但新规中免税范围还是过于宽泛,应该进一步出台细则细化,如法定继承可以免税,但遗嘱继承和遗赠应根据遗产继承的额度而进行调整,应有一定的起征点,如80万作为起征遗产税的基点等。

房地产赠与个税新政 将吸引大量直系客户入市

焦点房地产网 2009年06月16日13:57 焦点房地产网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爱我家和伟嘉安捷为广大购房者总结了新旧政策出现后的税费变化。

伟嘉安捷指出:第一,按照以前的赠与政策,任何赠与形式在赠与环节都没有个税产生,而新政发布后将个税发生提前到了赠与环节,但同时将限制了部分赠与行为个税的征收。

第二,在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原文第四条中指出,受赠与人在接受受赠房后,将赠与中产生的3%的契税扣除后,还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在赠与环节涉及到公证费,公证费根据各区域情况不同征缴相应比例。

我爱我家认为,在新政指出的三类赠与免个税的形式将会有大量直系客户进入房地产赠与市场,为避免即将开征的“遗产税”而将房产提前赠与过户。

赠与房屋须缴20%个税打击逃税 三种情形免缴

时间: 09-06-16 09:36:14 华媒网

今后,只有直系亲属间赠与房屋等三种情形可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除上述情况外赠与需缴税时的税率为20%,以打击借假赠与逃避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通知规定,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有关部门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今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等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可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等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对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有关部门强调,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据了解,过去税务部门对于赠与房屋的情况是不收缴个人所得税的,而新通知的出台,可有效遏制非亲属间进行房屋交易,却假借赠与之名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发生。(京华时报)

赠配偶、父母等亲属;赠抚养人或赡养人;房屋遗产依法继承

年迈父母将住房赠与儿女是否要征个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给出答案,房屋赠与配偶、父母等三种情况免征个税。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通知,下述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其次为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了上述规定情形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无偿受赠房屋计征的个税纳税额,通知规定为,以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准。但当受赠房屋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时,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免税三情况

1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 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 专家观点

“此举可规避假赠真卖”

记者了解到,此前相关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但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首次明晰地指出哪三类可以免交个税,目的为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避免钻空逃税情况发生。

中国社科院财政与贸易经济所研究员杨志勇昨日表示,此举表示在财政收支压力较大下,对税收加强征管行为。主要目的为规避一些“假赠真卖”的避税行为,如一些人并非亲属关系,但因20%税率较高,所以假装成亲属办理赠与手续来避税。

杨志勇还表示,该新政策在操作上还需要一些细节,需要监管部门后续完善。如应对为亲属的时间上进行规定,一些价值成百上千万元的住房转让,可能涉及个税较高,那么要防止临时婚姻等情况来进行偷税。(新京报)

财政部原文规定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学会遗产税是多少。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无偿受赠房屋缴20%个税 将有效遏制假赠与真逃税

2009-06-16 10:43:26来源: 网易财经

网易财经6月16日讯 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只有直系亲属间赠与房屋等三种情形可对当事双方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上述情况外赠与需缴税时的税率为20%。专家表示,此举可打击借假赠与逃避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按照通知规定,今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等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可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据了解,目前,房屋赠与按该房屋市场价的3%征收契税。以一套100万元的房子为例,过去子女继承免征契税,现在要缴纳3万元契税。因此,此举被认为是变相开征“遗产税”,只是这个“遗产税”范围仅限于不动产。另外,再次转手时,受赠人还需再缴5.5%的营业税和20%的个人所得税。

寒桐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著名地产专家韩世同表示,原来有很多人借假赠与来逃避税费,而这一通知的出台,可以打击这种避税行为。不过,目前还不知道该法规在二手房交易中的执行力度有多大。

“目前我们接触到的这种借假赠与来避税的案例还很少。”满堂红研究部高级主任肖文晓表示,一方面,做假赠与的法律风险很大,即使双方在私下里达成了协议,但如果一方反悔,就会产生法律纠纷;另一方面,目前正常的二手房交易的税率很低,而且是按房屋交易差价来征税,而无偿赠与是按房价的全额来征税,比正常的二手房买卖缴税还高一大截。有的夫妻双方为把名下的房产转让给对方,一般也采取买卖的方式,而非赠与,其实也是出于避税的考虑。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张鸿雁)


三种“无偿赠房”免征个税

来源:扬州日报 时间2009-06-16 00:00

扬州网讯 (雷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并强调除此以外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新‘通知’取消了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变相征收遗产税的规定,是对144号文件的补充与完善。”昨日,市地税局税政二处的邱志远对记者说。

三种“无偿赠房”免征个税

根据两部门通知,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的当事双方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主要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市地税局税政二处的邱志远告诉记者,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该文件通过税收监督和制约,使个人对不同转让方式或不同类型房产的转让所需的税收成本有全面认识,从而作出符合自己意向的买卖决策,在一定程度上杜绝了买卖双方通过假赠予而获利来逃避税收的行为,对假赠与真逃税实施“严厉经济制裁”。但该文件由于过于“严厉、苛刻”,于是出现了要对法定、遗嘱继承房屋产权征收个税的情况,实际上就是变相对不动产征收“遗产税”,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之“不征收遗产税”的相关规定不一致。

取消变相征收“遗产税”

通知指出,除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新“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房屋产权无偿赠与情况,其实就是对144号文件的完善与补充,杜绝了假赠与真逃税的行为,又取消了旧“通知”变相征收遗产税,与相关法律有所冲突的规定。

延伸阅读

另外,新“通知”还规定,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继承+赠与+买卖,如何合理避税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08-10-18 18:25


在二手房买卖中,最令交易当事人头疼的一件事就是不菲的税费,税费要么由卖主承担,要么转嫁到买主头上,但无论哪种承担方式,本质上来讲都是卖主的成本,因为买方可能因为税费太高而放弃买受该房产。逃税、漏税行为是被国家法律所明确禁止的,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而合理避税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范围内,对税收政策合理把握的前提下,从自身利益出发,作出的合理税务安排,即避税是合法的。那么如何进行合理避税?本文或许能给大家一些指引。

案例:甲乙系夫妻,育有儿女丙、丁、戊三人,儿女均在世,甲之父母己、庚也尚在世。2008年8月1日,甲死亡,留有甲乙婚后购买的房产一套。现继承人乙、丁、戊、己、庚一致同意放弃继承权,由丙单独出售该房产。请问:如何才能节省税费?

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继承+赠与+买卖的房地产交易案例。里面涉及房产继承、赠与、买卖三层法律关系。

遗产继承首先需要确定哪些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该房屋系甲乙婚后购买,因甲乙双方无特别约定,则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产权归乙所有,另一半才属于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该房屋的一半作为遗产由乙、丙、丁、戊、己、庚共同继承。而乙、丁、戊、己、庚放弃继承后,被放弃继承的遗产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全部由丙继承。至此,该房屋由乙、丙两人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

要想让丙单独出售该房产,乙必须将自己对该房屋享有的50%的产权份额赠与丙(因乙尚在世,因此这50%的房屋产权份额不产生继承问题,这也是普通市民最容易混淆的地方)。问题在于,一旦乙将上述50%的房屋产权份额先行赠与给丙,会产生不菲的赠与契税,这部分契税要么由乙或丙自己承担,要么转嫁到买方身上,无论哪种方式都无疑会增加丙的交易成本,因为买方可能因为税费太高而放弃买受该房产。

最合理的处置方式:在当事人各方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将该房屋办成乙、丙按份共有,然后乙、丙将房屋卖与他人,乙将所得价款赠与丙。如此以来,不菲的赠与契税就可以省掉,财产赠与的目的也达到了,而且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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