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对策 (一)加强文化宣传,改变传统观念。做好税法知识,尤其是遗产税法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工具和手段进行宣传,解除老百姓心中的疑惑。让其了解遗产税在调解社会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从而提高公众对遗产税的认同意识,让更多的老百姓参与到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中来。 可以通过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开征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缓解两极分化、减少社会浪费等方面的作用。让人们了解什么是遗产税,开征遗产税有什么作用,究竟怎样才是真正的为后代考虑等等。只有人们在思想上接受了遗产税,才会用行动去支持遗产税的实施。 (二)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1、建立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财产登记制度,将个人的收入货币化、明晰化、规范化、制度化。对房地产等财产也必须要有指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样可为遗产税的征管提供很多资料与信息,使遗产税具有现实意义,而不是只流于形式。 2、建立遗产税权威评估机构,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对财产价值进行评估。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税务部门建立个人财产评估机构,配备专业税务估价员,结合有关部门和人员来完成财产的估价,在估值的过程中,通过税务部门与纳税人相互协商,最终确定一个双方接受的值来确定。我国可以借鉴国际上的做法,由税务部门借助现有社会上的评估力量,建立一个有权威性的个人财产评估机构。同时,聘请社会上的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参与估价。 (三)完善遗产税相关法律配套制度。进一步对现有的遗产税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对私人财产权的界定和法律保护方面的制度,还需进一步的完善。此外,在修改《继承法》时,应补充规定财产分割与继承必须缴纳遗产税后才能进行的有关条款。与此同时,民法通则、婚姻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也要作必要的修正,有关条文的增补与修改也需要在开征遗产税前做好修改和完善。 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严格规定各相关部门在遗产税征管过程中所应履行的义务,加强交流,做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如房地产管理机关、银行、保险、证券交易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义务提供死者财产情况。死亡人财产在缴纳遗产税之前,公检法和公证部门应冻结其财产等。 总之,目前开征遗产税存在许多困难,但尽快立法,开征遗产税已是当务之急,我们应对遗产税的开征持积极的态度,不能等到条件完全具备才开征,遗产税法的设计不应苛求一步到位,遗产税的开征应该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而我们现在要做的就是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建设和实际操作方面,加大对遗产税相关信息的宣传,进而逐步消除各种不利因素,打破制度瓶颈,从而使遗产税将来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滨.遗产税在中国的发展空间[J].生产力研究,2010.8. [2]刘波.中国有无必要开征遗产税[J].国际商务财会,2010.10. [3]彭宇文.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J].湖南涉外经济学院学报,2006.16. [4]杨帆,任明明.目前尚不宜征收遗产税分析[J].财经政法资讯,2005.4. [5]陈子春.探讨中国有无必要开征遗产税[J].武汉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6. [6]王琳.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思考[J].东方企业文化,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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