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典型案例评点核心提示: 医疗胶葛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难点不懂的题目,医患瓜葛严重已成为现今中国首要矛盾之一。虽然人们为缓解医患矛盾举行了各种起劲,但医患瓜葛并未按照人们的起劲和期望标的目的发展。不仅在我国,即使在科学技术非常发达的国家,近些年来的医疗胶葛也是呈日益增长的势头。本期,江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主任蒋士浩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和点评,让医患双方从不同的角度认识医疗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医患矛盾,共建和谐医患瓜葛。 [案例1]不该切除的阑尾 案件的情节:某女,21岁。因"停经38周",下腹坠胀4小时余"入住某卫生院。因胎位异常为臀位,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剖宫产术,术中加行阑尾切除术。术后第2日起,病人持续发热,术后第11天,病情无好转,转某市级医院,确诊为结肠卵巢*河蟹*瘘。术后14天在全麻下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肠切除术、卵巢瘘修补术。术后18天好转出院。半年后因"腹痛6小时"入住某市级医院,诊断为粘连性肠梗阻。 终极鉴定:医方在剖宫产手术历程中同时兴阑尾切除术,未得抵家属同意签字,违反了医疗常规;且手术粗糙,阑尾残端未能处理好,术后造成盆腔感染、肠粘连、结肠卵巢*河蟹*瘘而导致须二次行阑尾残端修补术、肠粘连松解术、部分回肠切除术及卵巢瘘修补术,损害了患者的身心健康。上述后果和医方的医疗操作行为有直接的因果瓜葛,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负全部责任。 点评:医生疗治病人,起首该病人得有疾病的存在。如果病人没有病,去给病人施行手术,切除了某1个好像没用的器官,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这种事情居然就发生了。详细阅读整份病历,均没有记载病人曾有过急性阑尾炎的表现及诊断,这个手术做得一点儿理由也没有。手术审批单形同虚设,就是家属要求切除阑尾,根据病人临床表现,医方也不应该同意,而且手术是由具备助产士资格的人员作为术者,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方存在着明显的不韪行为。术后出现下腹感染,逐渐形成腹腔发炎脓肿、结肠卵巢瘘、肠粘连,是医方施行阑尾切除术时操作不当造成的术后并发症,不仅给病人带来痛苦,还造成结肠部分切除的后果。一次毫无道理的手术,带来的沉痛教训,值得深思。我不知道医疗事故案例。 [案例2]病情加重并非医方责任 案件的情节:某男,56岁。因"双下肢乏力伴行走不稳2月余"住入某医院神经外科。诊断:颈椎病;颈2-三、4-5、5-6椎间盘突出;胸12-腰1椎间盘突出;腰1-2椎间盘突出。在全麻下行颈前路切开、降低压力、植骨 锁定钢板内固定术。病理诊断:(颈3-4椎体)髓核组织变性。术后两周出院。出院后患者诉病情未见缓解,且症状加重,先后到多家医院就医。行高压氧等疗治,症状稍有改善但不明显。 终极鉴定:医方诊断正确,有手术指征,手术方法正确,术后处理符合医疗原则。患者术后症状加重,四肢部分功能障碍系原发疾病脊髓变性所致。与医方手术无因果瓜葛。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点评:分析本案,应该说医方的检查是比较周全的,诊断是准确的,由于手术指征明确,医方所选择的颈前路降低压力、植骨及内固定的手术方案是符合常规规范要求的,这一手术方案是海内外今朝疗治颈椎病最经常使用的方法,手术历程无违规及失误,并未对颈髓造成直接损伤。因此,认为医方的诊疗行为组成医疗事故的理由不能建立。分析该病人手术后效果不满意的缘故原由,首要是由于颈髓长期遭受突出的颈椎间盘的压迫,已发生不可逆性损伤,这种损伤一旦进入快速发展期,短短数月之后病人即可能出现风瘫,对于这种损伤,手术疗治的目的是希望对颈髓解除压迫后,病人的症状和体征可以容或获得改善,病情的发展可以容或获得延缓或停止。我不知道医疗纠纷处理案例。由于受今朝的医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术前还不能准确判断脊髓受损的程度,因此手术效果如安在术前也是没有办法准确判断的,所以就出现有的病人术后效果很满意,而有的病人术后不仅没有效果,反而会比术前更差。 本案中医患双方术前交流不敷,特别是医方对病人术前的疾病状况及手术目的、术后可能出现的不懂的题目向病人解释不敷,致使病人敌手术效果期望值过高,而敌手术风险的生理筹办不足。 [案例3]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 案件的情节:某男,40岁,因"腰痛伴右下肢痛麻5年,加重9天"收住某乡镇医院。诊断:腰椎间盘突出症。入院后次日在持续硬膜外麻醉下行腰4-5、腰5-骶1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两周后出院。两个月后因"腰椎间盘突出髓核摘除术后,右侧腰腿痛2月余"住入某市级医院。予脱水及神经营养疗治。3个月后行MRI检查报告示:腰椎骨质轻度增生,腰4-5、腰5-骶1椎间盘信号减低,腰5-骶1椎间盘术后,右侧椎板部分缺如,其间盘右后缘可见局限影,对硬膜囊有压迫,脊髓及椎管内未见异常信号影。4个月后住入某市中间医院,在硬膜外麻醉下行髓核摘除 椎管探查术,术后予抗炎疗治。 终极鉴定:1、医方在诊治历程中,诊断正确,有手术适应症,行腰5骶1髓核摘除方法正确,但同时兴腰4-5椎间盘膨隆髓核摘除指征掌握不严。2、医方属一级医疗机构,行腰椎间盘突出症手术,属超范围行医。三、医方对患者手术中掏出的标本未作病理检查。4、今朝患者右足功能障碍与医方医疗行为有一定因果瓜葛。定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担次要责任。 点评:在本案例中,医方诊断是明确的,腰5-骶1椎间盘突出明显,有手术指征,术中行腰5-骶1椎间盘髓核摘除无可非议,但腰4-5椎间盘仅为轻度膨隆,无手术必要,医方亦行髓核摘除属指征掌握不严。医方为乡镇医院,属一级医疗机构,根据《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定(暂行)》规定,一级医院是不应该开展腰椎间盘突出症的手术疗治的,该院的行为属超范围行医,存在违规行为。腰椎间盘髓核摘除术是在脊髓和神经根周围开展手术,具备一定的难度和需要一定的手术技巧,稍有不慎,很容易造成没有办法挽回的损失,虽然今朝可以容或开展此类手术的医院已相当普及,但作为乡镇一级医院,其技术水平及设备条件尚不具备开展此类手术的能力。由于今朝医疗体制方面的缘故原由,乡镇医院生存困难是个不争的事实,但不能为此而轻忽病人的医疗安全,盲目冒险的做法是绝对不可取的。今朝乡镇医院因超范围行医而引发的医疗胶葛,有逐渐上涨的趋势,应导致乡镇医院领导及医疗事务人员必要的重视。 [案例4]患者不满意≠医疗事故 案件的情节:某女,因"左腕部绞伤后疼痛,流血,勾当受限2小时余"住入某市级医院。开端诊断:1、左腕、左手严重碾挫伤;2、左腕大部分离断伤;三、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舟状骨骨折;4、左正中神经、尺神经、尺动脉断开;5、左手中、环、小指屈肌腱断开,小指伸肌腱断开。入院后急诊手术"清创、探查、修复 内固定术"。术后患肢石膏托固定,抗感染、撑持疗治。术后病程录多次记载左手中、环、小指血运差,有可能坏死,向家属交待病情。术后8天查体发现:左手中、环、小指及尺侧半掌已呈干性坏死。经科室内术前讨论,认为已无保留价值,故于入院后第10天在臂丛麻醉下行"左手尺侧半掌及中、环、小指切除术",术后行抗感染疗治,术后第4天患者家属要求出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