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保险纠纷律师在线】投保车辆私自转让 保险公司应
时间:2012-08-20 15:28来源:新起点投资 作者:听海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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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原告张某将车辆挂靠在启东市某设备公司,原告张某是实际的车辆所有人,原告张某通过车辆登记的变更,成为保险车辆的真正车主,实际也对该保险车辆占有支配,与保险标的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张某对被保险车辆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具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中原告张某将车辆挂靠在启东市某设备公司,原告张某是实际的车辆所有人,原告张某通过车辆登记的变更,成为保险车辆的真正车主,实际也对该保险车辆占有支配,与保险标的有了直接的利害关系,故原告张某对被保险车辆享有法律上的利益,具有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换句话说,张某具备本案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次,原告张某是车辆实际所有人,我不知道医疗事故案例。启东市某设备公司与原告张某共同到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理一种形式要件,这种变更登记不属于保险法所规定的转卖、转让等行为;而且原告张某的变更行为没有发生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故本案中车辆过户的情形不构成保险公司免责理由。最后,,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对免责条款,保险人有明确说明的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其已对机动车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之约定尽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本案原告张某无约束力。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抗辩,我公司是与启东市某设备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张某无保险请求权;根据保险条款第26条之约定,本案原告与投保人之间发生车辆过户手续,故我公司依约不应理赔。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损失费2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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