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郴州嘉禾县下罗村人何知林,我于2008年 月 日向嘉禾县劳动局提起诉讼,嘉禾县劳动局与2008年8月13日裁决嘉禾县铁路下煤矿为我补缴从1995年3月23日至2008年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金,但是嘉禾县铁路下煤矿直到2008年10月30日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此时距其收到仲裁裁决书已经有 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裁决书应当已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郴州市人民法院仍然对嘉禾县铁路下煤矿的申请予以立案,我想请问郴州市人民法院这样做是否合理合法??如果不合理,我改如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事实上典型事故案例。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条文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一裁终局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用人单位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救济权利,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一)申请撤销裁决的特点 申请撤销裁决有以下特点:(1)撤销裁决的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救济途径与用人单位不同,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的救济途径是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申请撤销裁决;反之,用人单位只能申请撤销裁决,而不能直接提起诉讼。(2)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裁决。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3)申请撤销裁决,不影响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的履行。法院做出撤销裁定之前,仲裁裁决仍然有效。 (二)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