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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权力滥用的

时间:2012-09-25 19:07来源:快活林 作者:温总理家乡腐败事 点击:
滥用权力的代价发布日期:2012-09-11 作者: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可被告人邹某因一己私利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拷问下,邹某后悔莫及,认罪伏法。近日,叶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邹某有
滥用权力的代价 发布日期:2012-09-11 作者: 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该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可被告人邹某因一己私利滥用职权,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拷问下,邹某后悔莫及,认罪伏法。近日,叶县法院以滥用职权罪一审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邹某于2006年10月至2009年4月在担任夏李乡政府村建所所长期间,滥用职权,收取刘某等七户办证费用元,违规发放选址意见书,使孙庵村的刘某等八户村民在耕地上非法建房,经叶县昆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估价报告,八户村民非法建房地面建筑物总价值为人民币.10元。审理中,被告人邹某辩称,房子现部分拆除,实际的经济损失小于起诉书所认定;发放选址意见书,只是同意选址,并没有同意建房,村民建房也有过错;积极退出款项元。

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发放选址意见书,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应予采纳。邹某庭审中认罪悔罪,庭审后递交认罪悔罪书,并已退出违规收取的款项元,具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河南著名律师董大律师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任何违法犯罪都逃脱不了法律的大网,任何人藐视法律都将为之付出代价。作为公职人员,更应该洁身自好,要用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准绳衡量自身行为,且不可因一时糊涂,而一生后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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