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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否一定存在主犯和从犯?

时间:2012-11-07 03:18来源:冯亚君 作者:千里百合 点击: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胥x,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北特发小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丽都花园D区1幢39号。因本案于200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胥x,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大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梅北特发小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丽都花园D区1幢39号。因本案于200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丽水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大学文化,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茜草东路2区2号楼74号。因本案于2006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丽水市看守所。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胥x、陈x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丽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胥x、陈x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胥x系四川省成都市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x系该公司员工。2005年11月以来,两被告人经预谋,利用原瑞华信息技术公司购入的VOIP网关、服务器等设备搭建盗打充值电话平台,由陈x在VOIP网关上设置好拨号规则、主叫号码等,通过互联网和服务器的多级传输,秘密对全国各地电信线路进行测试,发现可以通过固定电话直接拨打或者通过中国移动手机呼叫转移方式进入各地电信充值平台进行盗打,即由胥x、陈x事先设置好模拟固定电话号码换号规律,并准备了QQ号码,然后由胥x组织人员进行盗打,将盗打所获的Q币直接充值到其事先准备好的QQ号码内,充值后实际产生的话费就转嫁至被盗打地区的固定电话上。
  2006年1至2月,胥x、陈x雇佣学生通过上述方式对郑州电信腾讯充值平台进行盗打,共盗打充值电话价值人民币元。2006年3月22至23日,两被告人又雇佣学生通过上述方式对浙江丽水电信腾讯充值平台进行盗打,共盗打充值电话价值人民币元。
  胥x将充值Q币后的QQ号码以三折左右的价格通过互联网销售,共得赃款人民币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胥x、陈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实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bcxy/2012/1009/40768.html。利用高科技手段窃取电信资费,共计价值人民币元,并通过互联网销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胥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原审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胥x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x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作案工具服务器2台、电脑主机4台、笔记本电脑1台、打印机1台、硬盘3块、电话机3部、调制调解器2个、路由器4个、世纪网通VoIP网关3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胥x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不当。其所窃的是Q币,Q币不属于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所指的财物;(2)如果认定盗窃罪,但一审以电信部门的话费清单为盗窃数额依据不足;(3)本案区分主、从犯不当。本案犯意是陈x产生,具体操作均为陈x,将陈x认定为从犯不当;(4)案发后其退出赃款元,一审量刑时未将该情节考虑不当。要求从轻处罚。其二审辩护人提出:(1)本案电信部门的号码系被叫号码,资费已由主叫方支付,原判认定电信公司损失87万余元,缺乏依据;(2)Q币是一种虚拟财产,我国刑法对此无相关规定,原审法院以1个Q币等于1元人民币计算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本案被告人非法侵入腾讯公司的数据库,获得增值服务而牟利,属于非法经营,原审认定盗窃罪不当,且认定胥x为主犯与事实不符。要求重新判决。
  被告人陈x上诉提出,其所从事的是VoIP电话业务,但VoIP电话是未经国家批准和经营的项目,故本案属于非法经营活动,不应定盗窃罪;本案以充值1个Q币需1元人民币计算盗窃数额,不合理、不公正;原审量刑太重,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胥x、陈x均系计算机及互联网技术的专业人员。2005年3月,胥x注册成立四川省成都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VoIP电话(即网络电话)业务,陈x系该公司员工。后因业务开展困难,该公司停止了VoIP业务,陈x也离开了该公司。补充协议。同年11月,陈x向胥x提供了利用VoIP可以盗打电话充值的信息。两被告人遂密谋利用瑞华信息技术公司原有的VoIP网关、服务器、电话机等设备,实施盗打电话充值腾讯Q币,以获得非法利益。尔后,陈x在瑞华公司的VoIP网关上设置好拨号规则,并将主叫号码设置为被盗打地区的固定电话号码,然后用该固定电话号码直接拨打或者通过该固定电话拨打中国移动电话手机,再由移动电话手机呼叫转移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和服务器的多级传输,进入被盗打地区电信腾讯充值平台,进行大规模盗打测试。如经测试成功可以进入某地区的电信腾讯充值平台充值Q币,即由胥x雇佣当地学生,到其租用的工作室,由陈x具体指导拨打方法后,被雇佣的学生即用胥x、陈x事先设置好的被盗打地区的固定电话号码拨打被盗打地区电信腾讯充值平台,对胥x、陈x事先准备的腾讯互联网QQ号码充值Q币。充值后产生的话费就转嫁到该被盗打地区的固定电话号码上,这些固定电话号码系两被告人利用VoIP虚拟拨号系统随机生成,有些有实际用户,有些为电信公司未放号的号码及未开放的千群号码。2006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胥x、陈x先后利用设置好的郑州地区固定电话拨打郑州市电信腾讯充值平台,共充值腾讯Q币计人民币元;拨打浙江省丽水市电信腾讯充值平台,共充值腾讯Q币计人民币元。被告人胥x将充值Q币后的QQ号码,在淘宝网上将每1元面值的Q币以人民币0.3元左右的价格出售给田雪、王辉等人。
  2006年4月28日,被告人胥x、陈x在四川省成都市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胥磊处追回赃款人民币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胡策、徐良、徐朝志、伍仁强、宋洋、卿立保、杨勇、谢泽彪、朱柏霖、吕胜虎、王蓉萍、母凯林、黄泽海、田雪、王辉、陈鑫军等人的证言,郑州市电信公司保卫处的复函、提取在案的 IP地址为219.153.32.210/211服务器两台、司法鉴定书,计算机检查笔录,比对情况说明,胥x网上银行转帐汇款记录,提取在案的作案工具路由器、电脑主板、电话机、手提电脑等证据证实。胥磊、陈x也供认在案,所供能相印证且与上列证据证明的情况相符。上列证据已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分项列述,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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