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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欺瞒买主签订居间合同,委托中介买房需谨慎

时间:2013-02-23 02:08来源:刘才子 作者:四月 点击: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要认定某人是否“违约”,我们首先要确认的是双方之间事前是否“有约”,“约定了什么”,再进一步确定“违了哪一部分约定”,换成法律术语就是,违约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构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要认定某人是否“违约”,我们首先要确认的是双方之间事前是否“有约”,“约定了什么”,再进一步确定“违了哪一部分约定”,换成法律术语就是,违约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有效的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违反合同约定,构成了对守约方的违约。刚才我们分析了,补充协议。刘某自始至终就没有要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的意思表示,从法律角度来讲这份居间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但是,这里一个客观情况是,该份中介提供的居间合同上有刘某的签字,如果刘某所持“对方构成欺诈”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庭认可,那么这份居间合同还是非常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的。

  我认为,房屋中介以李某违约为由,要求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双倍居间服务费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居间人能够取得居间服务费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个是所介绍的合同必须依法成立;另一个是合同的成立要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是在本案中,显然这两个要件都不具备。第一,居间合同没有成立。前面我提到,刘某和房屋中介之间不存在居间合同,李某也没有违约,没有违约就没有赔偿责任,房屋中介要求刘某赔偿双倍居间服务费的请求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第二, 买房者和卖房者达成房屋交易的行为与居间人的介绍没有因果关系。从主持人您刚才对案情的介绍来看,虽然中介公司带刘某看了房屋,但是刘某已经明确告诉中介公司他没有看中这套房屋,之后,中介公司没有再为刘某提供其他的中介服务。而是刘某自己在看到房主自己张贴的卖房广告后,自主联系房主并交易了该房屋。在这期间,房屋中介对双方交易房屋的行为并没有提供任何介绍性或协助性的帮助工作,即没有尽中介该有的责任,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与中介公司之间没有因果联系。中介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居间服务,其要求给付居间服务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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