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理解和方便后面的相关问题的回答,先做一些简单刑法理论的铺垫知识介绍。限于时间的关系,对于定罪的回答,只驳其一点,不做很深入的详细解说。 定罪首先是根据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到底是构成哪个罪,根据初步的事实,先在可能构成的罪名中通过构成要件的排除,确定最终的罪名。因为一个事实可能会有可能涉嫌好几个罪名,但最终确定的罪名是因为这个事实从构成要件上,全部都符合这个罪名,且缺一不可。 从教师虐童这个事实,很有可能涉嫌的罪名就有寻衅滋事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因为这三个罪名都是涉嫌人身伤害的罪名。当然还有其他的涉嫌人身伤害的罪名,我们在此不提。 首先看虐待罪,它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从这一点就很明显的可以判断出,教师虐待幼童,不构成虐待罪。听听http://www.5law.cn/b/a/falvzhuanti2/bdzdl/2012/0920/36923.html。其次看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要求客观方面要件是损害他人身体的非法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如轻伤,重伤,死亡等。本案中,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本案都是符合的,但根据本案初步事实,判断客观方面没有达到轻伤以上,所以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最后,我们来看寻衅滋事罪,它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公共场所,虽然寻衅滋事都是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身强力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 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因此本案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也是相当合情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