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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警务网

时间:2014-03-24 19:21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发布时间:2007-05-18) · · · · · · 特别推荐:请您详细阅读即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您也可以在网上查看天津市公安局派出所值班电话及地址。 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申领,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发布时间:2007-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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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推荐:请您详细阅读即将于200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您也可以在网上查看天津市公安局派出所值班电话及地址。

  一、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申领,凭本人居民户口簿;换领,凭居民户口簿和原居民身份证。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交回原居民身份证;补领,凭居民户口簿和遗失声明。

  二、申领临时身份证

  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凭居民户口簿、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其中,换领的还要提交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三、领证时限

  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不超过3个工作日。领取证件时,凭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据和居民户口簿领取。 

  四、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费用

  办理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工本费40元;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收取工本费10元。

  五、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1、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公安机关在执行任务时为查明公民身份,依法命令或强制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重点审查、检验证件的真实性、时效性、持证人相片及其登记内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民应当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居民身份证。  
  3、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本人的工作证件。  
  4、查验居民身份证是国家赋予公安机关的权力,非公安民警无权查验居民身份证。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时,遇有形迹可疑人员需要查明其身份的,应当由执勤公安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治安联防人员无权查验。  
  5、公安机关除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被执行强制措施的人以外,不得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二)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查验居民身份证:

  1、追捕逃犯、侦破案件中,遇有形迹可疑或被指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2、维护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以及巡逻执勤中,对形迹可疑的人或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需要查明身份时;  
  3、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性事件进行现场调查时;  
  4、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和核查户口时;  
  5、处理治安案件和治安事件时;  
  6、管理流动人口时;  
  7、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处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时;  
  8、执行其他任务有必要查明公民身份时。  

  (三)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方法 

  1、当场直观查验。对证件的外观式样、规格、印刷和照片、有效期限等主要识别特征进行整体识别和直观查验。  
  2、报送户政身份证管理部门查验。当场直观查验时,如认为证件有伪造或变造可疑需进一步检验真伪的,将持证人留置,同时将其身份证立即报送到公安分局或市公安局身份证管理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3、对在我市务工经商的暂住人口,在查验其身份证时,还应查验其《暂住证》。  
  4、对有居民身份证而未随身携带的人,执勤民警应视情采取措施,查明其确实身份,并责令其改正。  
  5、查验身份证中,遇有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官兵及军队文职干部和部队离退休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或《军队离退休干部证》;遇有16周岁以下人员或正在申办或补办身份证的人员,应当按其身份,要求其出示《学生证》或《工作证》;遇有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释放证明书》或《解除劳动教养通知书》,以证明身份。  
  6、查验身份证中,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法盘问、检查。  

  (四)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改正:  
  ①有身份证而未携带的;  
  ②应当申领而未申领身份证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①拒绝查验身份证的;  
  ②转让、出借身份证的;  
  ③冒用、故意损坏他人身份证的。  
  3、对没有居民身份证的留宿人员,依照《天津市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天津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天津市暂住人口户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  
  4、对伪造、变造、窃取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户政管理规定 
 
  (一)新生婴儿随父登记户口的 

  新生婴儿父亲为本市常住户口,母亲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常住户口不在本市,长期在津居住,申报随父登记出生,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子女未落户证明、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 

  (二)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登记户口的 

  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出生需提交书面申请、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子鉴定证明。 

  (三)投靠亲属户口 

  1、投配偶户口 
  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我市居民结婚,年龄在35周岁以上,并且投靠配偶10年以上的人员,可准予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18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迁。对其中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人员与我市患严重疾病或残疾的居民结婚,年龄在30周岁以上,在津居住5年以上的,可照顾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子女可以随迁。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因病残投配偶还要提交指定医院证明和残疾程度照片,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件复印件。 
  外地农村妇女与我市农业人口结婚的,以及本市武清区、宝坻区以及到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以下简称"两区三县)农村妇女与其它13个区农业人口结婚的。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村、乡(镇)接收证明,离婚再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 
  2、父母投子女户口 
  对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人员,身边无子女,他处无投靠条件,在我市有投靠条件的准予在津子女户口地落户。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他处无投靠证明。 
  3、子女投父母户口 
  我市居民与外地或本市农业户口以及"两区三县"非农业户口的妇女结婚,婚后女方在津居住,年龄在30周岁以上,或年龄不足30周岁但子女应上小学的,以及1997年以后出生的子女已随母落户的,准予子女投父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未落户的还要提交子女未落户证明,父母离婚的还要提交离婚证复印件,因弄虚作假等原因遗留的子女还要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四)收养子女户口
 
  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年满30周岁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收养1名14周岁以下儿童,已办理收养手续。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的证明、结婚证复印件、收养登记证件复印件、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无子女证明和养父母医院体检证明,收养弃婴、儿童的还要提交《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民政部门公告复印件。 

  (五)离、退休人员户口
 
  家庭基础在津,单身在外地工作,按国家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来津投靠配偶,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和退休证复印件,因病提前退休的还要提交劳动鉴定委员会证明。 

  (六)突出贡献人员户口
 
  1、对外省市人员和我市农业人口在津兴办私营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3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对外省市在津投资兴办的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及本市乡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达50万元人民币的,可准予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高级管理人员1名在津落户或"农转非"。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纳税凭证复印件。 
  2、在我市经济建设中,获得市(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省市来津人员,可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需提交书面申请、单位证明、结婚证、身份址、户口薄、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七)引进人才户口
 
  本市企业引进的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准予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津落户。
  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只限于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不含业大、职大、自学考试等成人教育取得本科学历的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农业户口可办理"农转非";在我市注册的企业中工作满3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申报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我市,并可办理"农转非"。具有我市常住非农业户口的本科学历人员,已在我市注册企业中工作满3年,要求配偶及子女迁入我市或"农转非"的,可参照此规定办理。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单位或居(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引进单位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小城镇户口
 
  我市农民已到建制镇镇区范围内居住,具有合法自建房、企事业单位建房、购买的商品房等合法固定住所,以及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经本人申请,可办理小城镇户口。需提交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件复印件,已婚的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九)大专毕业生落户政策
 
  对我市大专院校短缺专业,在我市公开招聘后仍不能满足需求,需要使用外地生源专科毕业生的,且该毕业生已在我市注册企业工作满2年,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准予在津落户。短缺专业是指:石油工程、地质、测井技术、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工程、铁道工程。对于宝坻区、武清区、静海县、宁河县、蓟县生源,符合上述条件。要求在其他十三区落户的,也照此办理。

  (十)应届大学毕业生落户政策

  应届本市生源外地高校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可在工作单位所在地落集体户口,也可迁回家中或在亲朋处落家庭户口;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可在院校所在地保留两年,本人愿意迁回的,可以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外地生源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我市有接收单位,持经市教委编号盖章的《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与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到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电话:23394772)办理手续。因租、借个人房屋等原因不具备登记户口条件的,允许其在服务处所所在地登记集体户口,或在津亲朋处登记家庭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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