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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如何规定

时间:2014-03-13 21:48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邢小姐是一家外资商贸公司的职员,在公司工作了已经两年多,担任公司销售助理的职务。年初邢小姐被医院诊断出腰椎间盘突出,需手术治疗。邢小姐便托母亲到公司帮她请假,办理好所有手续后,邢小姐开始安安心心的就医治疗。2个多月后经过医院的复查,邢小姐已

  邢小姐是一家外资商贸公司的职员,在公司工作了已经两年多,担任公司销售助理的职务。年初邢小姐被医院诊断出腰椎间盘突出,需手术治疗。邢小姐便托母亲到公司帮她请假,办理好所有手续后,邢小姐开始安安心心的就医治疗。2个多月后经过医院的复查,邢小姐已经病愈可以正常上班。但到公司领取工资时,却发现她的工资从原本的每月3000多元降到580元,扣除本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已所剩无几。邢小姐怀疑是否当时的病假申请手续有问题,或者HR算错了,便找到HR部门的张小姐询问。张小姐向她解释,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病假超过1个月的将按照事假处理。邢小姐共有2个多月没有上班,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支付已经是照顾她的实际情况了,所以公司的做法没有任何错误。


  但是,邢小姐超出1个月的病假真的可以按照事假处理吗?如果是病假可以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水平支付吗?


  要了解病假、医疗期内的工资如何支付,就要首先知道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有多长时间。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因此,享有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员工的基本权利之一,用人单位不能擅自剥夺或改变这一权利。医疗期的长短不仅取决于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且与其职业生涯中总共的工龄也有很大关系。所以,商贸公司在规章制度中将医疗期的期限一概规定为一个月显然是有悖法律和常理的。邢小姐的工作年限不满5年,即使不考虑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她理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不能将3个月之内的假期按照事假对待。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员工在医疗期内,主要会涉及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其他的一些医疗待遇。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我们可以将医疗期工资区分来看:


  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具有有关病假工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因此,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企业自身的规模、特点、承受能力以及管理习惯来确定员工医疗期间工资待遇的水平。


  其次,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可见,获得最低工资保障的条件,一是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工作,


  二是履行了劳动义务。如果患病员工无法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企业就可以不按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即低于最低工资。


   第三,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因此,对于因患病而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劳动义务的员工,可以不受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护,但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依据发放工资报酬。


  2、疾病救济费。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来看,二者是列于一种并列的位置,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后者发布的时间晚于前者,因此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后者,即《劳动法意见》59条的规定,只能适用其一,即要么支付病假工资,要么给予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都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各地的做法不一,因此,还需要具体参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经营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政策、文件。


  根据病假规定以及女员工三期的有关规定,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刘小姐在处理女员工超出法定产假期限而申请假期的问题时,可以将其视为病假申请,也就是说,如果L公司批准了该员工4个月的请假申请,就可以依病假规定期限和相关待遇加以对待。而商贸公司虽然将邢小姐的病假按事假处理,但是由于其并未实际工作而给予其最低工资的做法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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