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要求,现就我会取消和下放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9月23日《决定》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25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10项行政审批项目(见附件1、2)。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再受理依据已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依据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提起的有关申请。 三、与被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门发布通知。 四、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有关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将对外公布。 五、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者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0月12日 附件:1.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doc 2.中国证监会第六批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0项).doc pub/zjhpublic/G00//t_.htm 附件1: 中国证监会第六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备注 1 承销团成员资格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审批项目 2 保荐代表人注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 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审批 《证券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4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审批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5 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一:在一个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加其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 6 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二: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三: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 要约收购义务豁免核准四种情形之四:经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批准,收购人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收购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且该收购人在新股发行前已经拥有该上市公司控制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9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核准 《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 10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选任或者改任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法》 11 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结算业务资格核准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12 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审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