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见习记者/范琛)去年12月1日,东莞市塘厦镇职工小霞和小燕像往常一样到工厂上班,却被工厂以到期为由赶了出来。“我们报了警,保安当着警察把我们赶出来了。”小霞说。 续签合同发现内容有变 小霞和小燕曾是东莞塘厦镇石鼓村协进五金塑胶制品(下称协进)的职工。去年11月,当两人像往年一样准备与公司续签新时,却发现合同内容与以往有些出入。 “原来的合同一年一签,每周上班五天半,公司也会给加班费。学会拆迁法。”已在该厂工作超过十年的小霞说,“但新合同却把合同期规定为三年,上班时间定为每周六天,也没说给加班费。” 小霞试图就合同与公司沟通。经协商,公司同意和小霞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没有修改工作时间和加班的相关条款。随后,小霞向塘厦镇劳动分局(现已更名为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塘厦分局)提出调解请求。但是,经过数次调解,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根本没法调解。”小霞的丈夫刘先生说,“调解了三四次,厂方只到场一次。” 员工依法申诉讨要说法 去年12月1日,小霞和小燕照常到工厂上班,被经理以合同到期为由赶了出来。随后,小霞申请劳动,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放假工资、未结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元。仲裁庭裁决公司支付放假工资和未结工资共2190元,驳回了她的其他请求。小霞不服,又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小霞支付放假工资和未结工资共3400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协进公司续签劳动合同的文本内容是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小霞的委托代理人刘律师说。他认为,本案中双方分歧的焦点在于工时与加班工资两个劳动标准内容。刘律师说,“协进公司要求职工每周上班六天,无条件加班把工作完成,不给加班工资,已经违反了《》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这和法律规定的‘加班自愿’原则和‘加班工资支付标准’是相互抵触的。” 记者电话联系了协进公司,该公司的人事部韩主任称经理不愿接受采访,保安也将记者拦在了厂门外。日前,小霞已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定要讨回公道。” ■专家看法 可先签合同再确认部分条款无效 研究《劳动法》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教师黄巧燕告诉记者,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和国务院颁布的《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立法上的原因,该条款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还不够完善。即使厂家擅自在劳动合同文本中添加对劳动者不利的条款,劳动者也有可能只获得较少的经济补偿。黄巧燕建议遭遇这种情况的劳动者可以先签下“不平等条约”,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