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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合同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11月30日公司人事部交给我一份续签意向书给我填写,本人也并于当天签收。 12月3日,公司领导突然找我谈话,说合同到期后将不设本岗位,如果我续签合同,就需转岗(转到其他岗位),本人不同意转岗,后来公司答应给予3个月赔偿金,由于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但不同意多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通知并支付代通知金。 现有问题: 1、国家是否有法律规定(需找出具体明文)员工劳动合同终止,单位也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未达此条件,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为代通知金?(注意,我这是广东省)我是否可以要求得到这一个月的通知金? 2、 至今为止,本人手上有一份公司的续签意向书,并没有收到任何书面的终止合同的意向书; 我是否可以将此看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我已签定续签意向书,而单位也并没有向我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本人也未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只是因为公司临时把我的岗位撤消而导致我需转岗,本人不同意续签。现在公司通知我说这是终止劳动合同性质。 望律师帮帮我! 来自:广东 广州 天河区 发表时间:12-25 21:07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