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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发微博暗骂老板 法院认定名誉侵权

时间:2014-01-04 10:50来源:互联网 作者:admin 点击:
人们在网上的发言、吐槽往往随心所欲,殊不知如不能证明内容属实,那么就很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近日,海淀法院通过三个真实案例,提醒市民网络发言需谨慎。案例

  人们在网上的发言、吐槽往往随心所欲,殊不知如不能证明内容属实,那么就很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近日,海淀法院通过三个真实案例,提醒市民网络发言需谨慎。

  案例一:新妈妈不满月嫂发帖吐槽

  张女士诉称,2011年1月至2月间,自己到石女士家当月嫂,并勤勤恳恳完成工作。同年5月,她在某网站发现一篇题为“说说我家黑心月嫂”的帖子,内容不仅公布了她的姓名和电话,还列举了五大“罪状”。张女士认为,该帖经转载后迅速传播,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石女士删除帖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3万元。石女士辩称,帖子所写内容属实,并未侵犯张女士的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石女士就其在“北京妈妈”上所发帖子除“乳腺发炎”一节外,其余内容均未提供证据,故法院认定其所写文章部分内容不实。石女士在网络发布内容不实的消息并称张女士为“黑心月嫂”,势必造成张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受到损害。法院判决石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发布的帖子删除,在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提示

  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言论的发布者应当就其所述言论属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尽到举证责任,则其言论应当被认定为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如果其故意发布该言论并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则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案例二:女员工发微博暗骂老板

  去年10月,李某发布微博,称“女员工拒绝老板提出的陪酒等猥琐要求,被老板辞退。在朋友圈中流传后发现这老板有此惯例,多位女员工曾遭此厄运,在这里强烈要求该老板向此名女员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否则就人肉你”!网友进行大量评论及转发,其中有网友称李某提到的老板为杨某,并对杨某进行指责谩骂。

  后杨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删除相关微博内容、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李某认为其在微博发表的言论从未指名道姓,不存在侵权行为。审理中,李某对自己微博所述内容是否属实未提供证据。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判决李某删除微博、赔礼道歉,并赔偿杨某经济损失5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提示

  在通常情况下,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都会指明被侵权的对象,但有些情况下,侵权人并未指名道姓,此时,应当根据其陈述内容判断,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具体的某人,而陈述的内容本身又构成侵犯名誉权,则应对其陈述所指对象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案例三:公司贴吧假信息“黑”老师

  2008年11月,在某甲公司负责经营管理的网站“某甲贴吧”中,教师张某发现一个名为“张某贪污案处理结果今天揭晓”的帖子,内容称“张某承认贪污属实等,被单位开除”。相关回帖多为对张某的贬义评论,但实际上情况并不属实。同年12月,张某起诉某甲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帖子内容不实,构成对张某的不当评论。最终法院判决某甲公司赔付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公证费6000元。

  法官提示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若网络用户侵犯他人名誉权,网络服务者在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应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晨报记者 彭小菲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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