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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情妇的结婚承诺书”没有法律效力

时间:2012-12-12 07:55来源:海洋 作者:吴镖师 点击:
这两天“网传郑州农业厅副厅长为情妇写离婚承诺书”这个新闻热闹异常,该承诺书写道:“我xx承诺,自今天开始一个月之内与张xx离婚。离婚后与xx媛结婚,特此承诺。xx,2012年11月21日。”该承诺书的结尾,另有见证人署名“郑州省农业厅办公室”、“xxx”等字

   这两天“网传郑州农业厅副厅长为情妇写离婚承诺书”这个新闻热闹异常,该承诺书写道:“我xx承诺,自今天开始一个月之内与张xx离婚。离婚后与xx媛结婚,特此承诺。xx,2012年11月21日。”该承诺书的结尾,另有见证人署名“郑州省农业厅办公室”、“xxx”等字样。姑且不评价这事实是不是存在,假如真有此事,这样的承诺也是无效的。

  这一承诺书,违反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二条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是不是与别人结婚必须是自愿的,不能强迫,书面承诺的前提是被承诺人强迫承诺人作出此承诺,这一强迫的行为,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是违法的;假如确实如新闻所讲的情妇关系双方有同居关系,这就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过错,如果真离婚,应该给予原配偶以精神赔偿;由于目前并未有最后的结论,事实尚不清楚,假如并非材料中所讲人员亲自署名出具的“承诺书”,是冒名顶替,这势必对涉及的人员产生名誉上的侵权,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或诽谤犯罪。

  所谓的“承诺”不适用《合同法》,当然不存在合同上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关于婚姻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所以这样的“承诺书”不执行也不产生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何况前面说过,类似的承诺本身就是违法,是无效的。

  对这类“承诺书”故意外传,是侵权的行为。很明显,所谓的“承诺书”的持有人故意把它流传出来,这一材料本身就涉及别人的婚姻问题,是个人隐私,是对外公开宣扬个人隐私,《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书”笔迹的真伪,可以通过司法机构进行鉴定,涉及事实如果存在侵权,可通过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解决。如涉嫌犯罪,当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审判。至于法律方式之外的评价,当由民众以道德舆论架构的天平去衡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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