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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文本

时间:2014-02-08 10:24来源:互联网 作者:中国法律网 点击:
行政答辩状文本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1987年 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

  行政答辩状文本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树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平土地解决行政赏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布局瓦房,1987年 3月又向乡当局申请在本身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当局以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树筹划点,因此没有赞成。郑XX既未经土地解决部分考核核准,又未领取建房容许证,便私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背《XX省土地解决实验步伐》第21条之划定的。在施工时代、乡当局曾多次派人前去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构筑关照书》,期限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答理,乡当局于 1987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树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赏罚陈诉》。经我们调稽核实,以为郑XX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解决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住民建住宅“行使耕地的,经乡级人民当局考核后,报县级人民当局核准”的划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住民未经核准可能采纳诱骗本领骗取核准,犯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犯科占用的土地,期限拆除可能充公在犯科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划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犯科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赏罚抉择》。

  郑 XX以“建房是经群众接头通过的”为由,不平土地解决行政赏罚,向人民法院提告状讼,这个所谓“来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当局《关于郑NX违章构筑关照书》一份;

  二、XX乡当局《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赏罚陈诉》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犯科占耕地所建住房的赏罚抉择》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树委员会(盖印)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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